申请人:任某某,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光明小区5-1-401。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文萃南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波,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依申请公开件不予处理的答复》,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农作物被泥石流覆盖属于自然灾害的结论是否经过会议讨论论证;被冲毁的防洪堤坝修建年份;防洪坝的设计标准和防洪能力及洪水程度”,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被申请人乱作为、不作为,其作出的不予处理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基本信息及申请处理信息截图1张。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沙坡头区水务局在兴仁镇郝集村建设的泄洪沟堤坝较低,泄洪时将市民农作物损坏,请求核实处理”。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办理,申请人要求对其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实地查看,了解到申请人承包田地位于兴仁镇郝集村宁夏瑜杞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处高崖沟下游约1公里段,田主为武克军,承包人种植药材柴胡约76亩,受灾时间为今年8月份。洪水淹没地位于高崖沟末端,高崖沟末端属于自然漫滩地,2024年雨水多洪水频发等自然灾害导致申请人种植作物受灾,不是被申请人实施工程所致,因此无法进行赔偿。且针对以上山洪灾害问题,被申请人正在实施兴仁镇南部防洪工程,工程实施后,可减轻山洪对兴仁镇南部郝集村等村庄及农田的威胁,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再次投诉称“其和沙坡头区水务局同志一起查看了被山洪泥石掩埋的农作物和防洪堤坝之后,水务局回话称属于自然灾害。不知沙坡头区水务局如何认定”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了办理。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农作物被泥石覆盖属于自然灾害的结论是否经过会议讨论论证?被冲毁的防洪堤坝是哪一年建成,是什么样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时要求是能防什么程度的洪水?在申请人农田处冲开的两个大口子,是什么水平的建设标准?两个大口子的洪水又属于什么程度的洪水。能防什么程度的洪水?”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一、关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农作物被泥石覆盖属于自然灾害的结论是否经过会议讨论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处理答复。二、关于“被冲毁的防洪堤坝是哪一年修的”。高崖沟末端原属碱滩漫滩地,是严重的洪灾区,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卫市沙坡头区高崖沟治理工程建设,对该段新开挖河道,与上段河道相接,将防洪标准范围内洪水泄流至现盐碱漫滩地。工程设计标准:工程主要建筑物等级为5级,设计洪水标准10年一遇。工程规模:治理沟道1.41公里,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62.7立方米每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沟道设计底宽15米,坡比1:1.5,比降1/234,设计水深1.46米,护坡高2.46米。申请人承包土地无确权证明,土类属性其它园地-0204,联合属性JKHF(即可恢复),承包田地位于高崖沟末梢端原属碱滩漫滩地,未购买种植保险。因此申请人要承担种植漫滩地由洪水灾害所带来的损失风险。且针对以上山洪灾害问题,被申请人正在实施兴仁镇南部防洪工程以及高崖沟清淤整治工程,工程实施后,可减轻山洪对兴仁镇南部郝集村等村庄及农田的威胁,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由于申请人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等活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作出不予处理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答复,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履行职责情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无法提供或者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情形”,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案涉地块冲毁现场图片6张,土地利用现状查询结果截图,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卫市沙坡头区高崖沟治理工程平面布置图及地块图片,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文件处理单4份(内含2024年11月5日、11月10日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工单详情、办理结果和11月8日信息公开申请表),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卫市沙坡头区高崖沟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卫市沙坡头区高崖沟治理工程移交协议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宁卫新出管沙字〔2020〕第0077号)原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在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平台电话投诉被申请人在兴仁镇郝集村建设的泄洪沟堤坝较低,泄洪时将其农作物损坏,请求核实处理。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认为系雨水多洪水频发等自然灾害导致申请人种植作物受损,非工程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赔偿。11月8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农作物被泥石覆盖属于自然灾害的结论是否经过会议讨论论证,被冲毁的防洪堤坝建成时间和建设标准,设计洪水标准和建设标准等信息。11月15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11月10日,申请人再次在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平台投诉,要求知悉11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结论的过程,被申请人于11月12日将办理结果再次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对申请中所列信息进行判断,在确定为本单位信息后,再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农作物被泥石覆盖属于自然灾害的结论是否经过会议讨论论证”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答复类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被冲毁的防洪堤坝建成时间和建设标准,设计洪水标准和建设标准”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故被申请人将涉案申请公开的堤坝有关信息简单定义为投诉举报,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而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未依法正确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依申请公开不予处理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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