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某,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尚东名邸8号楼2单元802室。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沙自然资罚〔2024〕第15号)不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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