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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15号
时间:2025-03-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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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1604室。

负责人黄兴彦,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823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202410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耕地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所认定地块,系由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与中卫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后,由申请人按照中卫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沙坡头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程序中标,继而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管护单位的要求对土地进行了使用。综上,案涉土地是经过合法程序进行的储备土地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土地为耕地并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措施应当一并考虑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认定的储备土地按照储备要求和租赁合同要求进行了使用,程序合法。如因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导致土地被收回,建筑物等被拆除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必要赔偿。三、被申请人做出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程序错误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申请人行为违法并为申请人设定了限期整改的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进行听证,未告知申请人陈述及申辩的权利,未在通知书中注明申请人救济途径,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82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918日作出的《催告书》,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512日 第49,《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卫储管护(2022)2号,招租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告截图,《宁北汽车城西侧土地租赁合同》。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占用耕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反馈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经被申请人外业实地核查、内业上图入库:申请人在宁北汽车城西侧地块占用耕地0.86亩搭建钢架棚等附着物,并对地面进行了混凝土硬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责令限期整改程序合法。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旨在要求申请人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状态,意在通过责令改正来维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更为温和的纠正措施。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1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符合规定。再者,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故不涉及告知、听证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程序合法。三、申请人要求对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后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并非被申请人申请人如认为因合同导致利益受损,应当就合同提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并不影响被申请人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故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作出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2024年例行督察转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问题清单及国土调查云截图2张,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某某公司2022年变更、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利用影像图(影像),某某公司案涉占用耕地现状照片3张,《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通话记录截图1张,《宁北汽车城西侧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卫储管护(2022)2号,《中卫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3宗国有储备土地临时管理的请示》(卫建投发〔20228号),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某某公司2020-2022年度国土变更图片3张,检查过程与电话录音光盘1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4月,中卫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向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请示,申请对宁北汽车城西侧地块进行临时利用。528日,中卫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建投公司管护宁北汽车城西侧空地。62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与建投公司签订《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卫储管护(2022)2号),协议约定委托管护面积87.42亩,四至为东靠宁北汽车城、南靠中央大道、西靠应理集团、北靠南苑路(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委托管护不设具体时间,为无偿管护。728日,建投公司在畅游中卫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招租公告,812建投公司向申请人制发《中标通知书》,并于826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中标公告。98日,建投公司(宁夏沙坡头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宁北汽车城西侧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98日至2027128日止,将宁北汽车城西侧土地出租给申请人使用,土地用途为国有储备用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租赁地块硬化路面、搭建钢架棚。202211月,建投公司向申请人反馈其占用耕地,需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后经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核查最终确定占用4.11亩耕地,2023414日,建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宁北汽车城西侧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确认赔偿申请人产生经济损失120万元,包含申请人拆除租赁地块中耕地上硬化混凝土路面、钢架棚等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因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利用价值减值等,申请人同意耕地部分改变原土地租赁合同的土地用途,占用耕地部分经整改拆除验收后,其余已经硬化及已经搭建构筑物的地方完善后继续使用,建投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拆除,其余未硬化地块不得再继续硬化和搭建固定建筑物。2024年,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例行督察转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问题清单中显示申请人无合法用地手续,涉及2个图斑,图斑1FN24640502000042占用耕地0.28亩,图斑1FN24640502000043占用耕地0.58亩。同时,国土调查云平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专栏下发了申请人占用耕地的图斑信息。同年823日,被申请人经实地核查,将租赁地块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22年变更库进行套合比对,认为申请人未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占用耕地0.86亩搭建钢架棚等附着物,并对地面进行了混凝土硬化,故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498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9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催告书》,督促申请人对占用耕地的部分进行清理整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非法占用耕地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储备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经过合法程序的储备土地不可能为耕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关事实证据支持。

关于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程序、责令拆除新建建筑物及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22年变更库里的调查结果,套合显示申请人占用0.86亩耕地,且案涉土地性质自2020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均显示为耕地(水浇地0.28亩、水田0.58亩,共计0.86亩),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0.86亩耕地进行路面硬化、搭建彩钢棚等建设,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依职权根据图斑线索对申请人案涉问题图斑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案涉通知书系对申请人违法情形的认定并告知申请人自行清理整改,属于行政处罚的过程性行为,旨在督促申请人自行整改,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并未依据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直接进行行政处罚或拆除,未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故不涉及赔偿问题。申请人关于拆除硬化道路和建筑物进行赔偿的主张,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1220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十三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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