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51号。
负责人:代福俊,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后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在12315平台对编号为1640523002024070987771242投诉工单回复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投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是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的时候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来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只是单独说发现违法已经立案,未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该投诉,未组织调解,未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故程序违法。二是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回复,而申请人已经上传购物小票也指出产品具体问题,已经证明投诉存在交易纠纷和利害关系。另外经被申请人检查已经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但没有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而申请人所提出问题含有举报材料,显然指出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进行立案查处,程序违法。三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食品篡改生产日期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综上,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不合规产品在市场继续流通,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乌玛枸杞芽茶包装说明和抖音电商平台网购截图,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不存在程序违法,2024年7月9日通过12315平台收到该起投诉即受理,立刻进行调查核实,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短信向投诉人告知了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核实到该起投诉“抖音电商平台”已经处理,并为消费者全额退货退款。同时,被投诉人销售企业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了调解。二是已依法核查处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销售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对销售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卫沙市监责改〔2024〕WCS-020号),责令销售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标注废止执行标准的枸杞芽茶并下架退市。对该批次枸杞芽茶生产包装企业涉嫌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已废止执行标准的问题线索,被申请人对生产包装企业进行了检查,该企业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证件,生产该批次枸杞芽茶能提供原料的进货票据、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记录,且现场未发现该类型产品。就外包装标注过期执行标准的问题,生产包装企业陈述是其未及时关注新的执行标准导致。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沙市监责改〔2024〕2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该企业提交了召回通知、整改报告以及投诉人退回的3盒枸杞芽茶退货单。故认为申请人举报内容中反映的“属于故意篡改生产日期,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问题,经核查举报内容不属实。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证和执法证,全国12315平台工单截图2张,7月22日短信截图,抖音电商平台退货退款成功及钱款去向截图;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进货清单,品牌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沙市监责改〔2024〕WCS-020号)及送达回证,检查照片3张,市场监管检查记录,销售企业出具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货架照片4张;生产包装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包装企业黄河花园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包装企业购进枸杞芽茶的《销货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张,枸杞芽茶生产加工记录,枸杞芽茶成品检验报告;市场监管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沙市监责改〔2024〕20号)及送达回证,生产包装企业《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及销售企业退货单据。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日,销售企业获得生产包装企业品牌授权,成为其线上商城店铺授权经销商。7月4日,生产包装企业生产加工20盒“大铁盒芽茶”(产品批号C2407040406001),并进行成品检验,检验依据为DBS64/68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芽茶,产品名称为“乌玛枸杞芽茶”,检验结果为合格。7月5日,申请人通过抖音电商平台在销售企业店铺下单购买三盒乌玛农场杞多多枸杞芽茶(150g/盒,以下简称乌玛枸杞芽茶)并付款383元。当天,销售企业从生产包装企业处购进三盒大铁盒枸杞芽茶(150g/盒)并发货。7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7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的决定。7月19日,被申请人到销售企业核实情况,调取了乌玛枸杞芽茶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和生产包装企业黄河花园店资质及生产包装企业的生产资质,认定销售企业在抖音平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现场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沙市监责改〔2024〕WCS-020号),责令销售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的枸杞芽茶,要求该批次枸杞芽茶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待重新更换执行标准为最新标准的商品标识后,方可继续在网络上销售该商品。7月22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其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并询问了申请人是否还有问题,申请人未提出具体问题。7月25日,被申请人实地复查销售企业整改情况,销售企业所销售的乌玛枸杞芽茶已下架处理,现场未查到乌玛枸杞芽茶实物,销售企业同时提交了整改报告。8月15日,被申请人经对该批次枸杞芽茶生产包装企业现场检查,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沙市监责改〔2024〕20号),责令召回该批次枸杞芽茶,相应产品使用现行有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64/684-2022生产经营。随后,生产包装企业发布《召回通知》,将三盒枸杞芽茶召回。9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办结反馈。另查明,7月17日,申请人在抖音电商平台申请退货退款,7月30日销售企业签收退货,8月1日,销售企业抖音电商平台商铺向申请人退款成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对投诉工单回复程序违法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申请人向抖音电商平台申请售后处理,销售企业作为抖音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已经全额退货退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未明确规定对消费争议必须进行调解,且被申请人也已对申请人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故被申请人投诉工单回复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认定事实不清、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系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案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对生产包装企业和销售企业分别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了生产包装企业和销售企业存在产品外包装使用已废止地方性标准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分别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且生产包装企业和销售企业已经整改。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关于“食品篡改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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