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沙应急罚决〔2024〕002号),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沙应急罚决〔2024〕002号)。
申请人称:一、事故调查报告没有调查清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事故调查报告中“胡某某返回四楼,踩着梯子往平台上放置工具后,从梯子上往下走的过程中失足掉落至电梯井一层”的表述,是调查组推断性的情境再现,事实是在三名安装工准备收工下班,胡某敏、胡某磊先下楼,胡某某在后面,胡某某到底是如何坠落的,胡某敏、胡某磊并不知晓。二、申请人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落实了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发生纯属意外,并不是报告中所述,没有落实安全责任,没有进行技术交底。2023年10月8日,针对中卫东赢宾馆电梯安装项目施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分别对胡某某、胡某磊、胡某敏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有三名安装工签名的《培训签到表》《施工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电梯安装技术交底》为证;在日常管理中,申请人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有三名安装工安全教育考试答卷为证,上述证据事故调查组均已调取。在东赢宾馆电梯安装过程中,三名安装工均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配戴了安全帽和安全绳,无证据显示坠亡人员未配带安全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存在多处错误或者不实,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卫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接警回执单,死亡证明,宁夏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劳务合同,电梯安装技术交底,培训签到表,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特种作业人员测试试卷,现金赔偿款收条,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事故调查组已调查清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事故发生后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沙坡头区宁夏中卫市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赢宾馆“10·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监管责任调查组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并邀请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就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提出了建议。经调查认定,沙坡头区宁夏中卫市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赢宾馆“10·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带进入电梯井、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已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二、申请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使用无高处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在具体过程中工人安全意识淡漠,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搭设不安全的爬梯进行高处作业。根据事故报告直接原因所述,安装工人胡某某从电梯四层搭设的电梯(距电梯井一层11.5米处)下行时未系安全带(绳)坠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未尽到监管职责,安排不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教育不到位,技术交底未落实。员工未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上下操作平台不系安全带(绳),搭建的操作平台不符合安全要求,在上下行时容易发生踩空坠落。银川翼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三、本机关依据事故报告批复对银川翼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裁量适当。依据《关于沙坡头区宁夏中卫市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赢宾馆“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要求,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复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责成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川翼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事故发生时有效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三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关于沙坡头区宁夏中卫市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赢宾馆“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以上证据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15时许,申请人安排胡某磊(系胡某某儿子)、胡某某、胡某敏到东赢宾馆四楼电梯井内搭设操作平台,17时左右,三人一起收拾工具到一楼后,胡某某返回四楼,失足掉落至电梯井一层,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沙坡头区宁夏中卫市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赢宾馆“10·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带进入电梯井、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关于沙坡头区宁夏中卫市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赢宾馆“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系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综合予以认定,申请人对调查报告中“胡某某返回四楼,踩着梯子往平台上放置工具后,从梯子上往下走的过程中失足掉落至电梯井一层”的事实有异议,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申请人在作业前未安排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沙应急罚决〔2024〕00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