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协调小组,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沙坡头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自治区及中卫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沙坡头区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推进县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有效运行,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完善,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各层级各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沙坡头区、法治社会建设形成有力引领、带动。
二、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机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政府部门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重点关键,严格履职尽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健全部门、区域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重大问题统筹、会商,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县(区)可根据所辖乡镇(街道)工作需要,在乡镇和街道之间统筹调剂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区委编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六)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创新绩效管理方法,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使绩效指标体现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差异和特点,做到科学合理、真实管用,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牵头单位: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七)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2023年前,编制完成政府权责事项、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中介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等清单,按年度动态发布,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统一。(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财政局、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八)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有关部门和各地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等列出台账,逐项推动解决,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医疗、文化、教育和电信等领域开放进程。(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九)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优做强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区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大力推进“证照减证”,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承诺办理时限压减在1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电子印章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牵头单位:区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2022年前,基本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核查监管,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依据。(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三)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并联审批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全覆盖。2024年底前,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四)抓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配合市审批服务局建全12345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严格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五)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加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配合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六)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推动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在政策制定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增强公开政策制度透明度。(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各类“隐性门槛”。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坚决惩治违法违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十八)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制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触。严格落实“三统一”和有效期规定,建立健全专家协审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九)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基本原则,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要加强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责任追究,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强督察考核,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十二)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策前,应当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作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违法行政。(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法定程序,严格决策责任追究,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防止违法决策、决策不当、拖延决策。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四)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在行政决策贯彻落实中的作用,推进督查立项、督查方式、督查程序等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执行主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五)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适时组织决策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依规作出调整。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本级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区)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整合乡镇(街道)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案件调查取证、案件介入咨询机制。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应用,2023年底前,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牵头单位:区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八)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金融欺诈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牵头单位:区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民社局、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九)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领域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考评、重大疑难热点执法案件抽查,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022年6月底前,换发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失信惩戒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和规范信用约束,防止滥用信用惩戒。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深入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范围、内容、责任等。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和完善三项制度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对“三项制度”落实工作的督察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公示执法身份。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强化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
(三十三)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相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快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四)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合中卫市整合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组建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强化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完善各类应急举措的处置程序和协调机制。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渠道,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居(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登记审查、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完善突发性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普及力度,培育积极健康的危机应对社会心态。(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民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七、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十七)加强行政调解运行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加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治安管理、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赔偿、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争议的调解。(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公安分局、民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八)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深化“三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报送、分析研判、分流化解、督查回访等机制,统一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环节,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十九)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和编制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合理调配编制资源,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最大限度吸纳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全面推行行政复议标准化建设。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全面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运用国家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一)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纠错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文书抄告、案件责任追究通报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二)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完善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完善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送达等环节的程序内容,增强可操作性,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厘清现行有效的行政裁决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实施主体、救济途径等,建立并公布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积极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不断改革创新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提升行政裁决能力。完善行政裁决与调解、诉讼等衔接机制,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案件裁决的全过程。在自然资源权属、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公开机制,细化出庭应诉相关程序,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相关义务,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充分发挥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牵头单位:区司法局、法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四)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建立信息共享、调查配合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数据,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做好检察建议回复与落实,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牵头单位:区检察院、法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八、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四十五)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行政机关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体制机制。积极发挥法治督察、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六)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七)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5年前,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八)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决策预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等制度规范,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方位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形成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四十九)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带头宣讲政策、传递权威信息。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构建覆盖全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助力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等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快构建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九、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五十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城市云脑“一体贯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社会治理“一网通管”,基层社区“全线联动”,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二)加强政务信息联通共享。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种类、标准、范围、流程、打破“信息孤岛”。推进地方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五十四)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安排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汇报。区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对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五)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注重考评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协调推进各乡镇、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薄弱环节和基层的指导、督促。(牵头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六)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区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七)推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法治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治人员,加快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使法治机构的规格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不同类别明确不同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考核标准,享有相应薪酬待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借助网络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创新培训方式,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之一。推动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行政复议工作队伍,探索建立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人员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职业规范,提升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素养。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模式,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作用,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五十八)加强宣传报道。全面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特点和典型经验;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丰富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及时、正面的宣传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区委依法治区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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