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
现将《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20〕21号)文件精神,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九次、十次全会、区委一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为平安沙坡头区、法治沙坡头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调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和区、市、沙坡头区党委政府关于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终目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调解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预防为主。以防范化解风险为着力点,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风险防控机制,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完善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创新发展。坚持完善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诉讼”纠纷治理模式,积极推进调解工作机制和方式不断创新。
三、工作目标
把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纳入沙坡头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搭建“四个平台”,健全“两项机制”,实现“三个有效预防”“三个明显提升”,打造具有沙坡头区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即: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矛盾纠纷信息管理、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四个平台”;健全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相衔接、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两项机制”,做到优势互补,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实现对因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极端事件、信访案件的“三个有效预防”;实现调解工作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服务民生和维护稳定的质效上“三个明显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搭建工作平台
1.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建立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其中区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沙坡头区内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化解跨区域、乡镇、部门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其他重大矛盾纠纷。着力强化乡镇综治中心实体运行,搭建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平台,设置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窗口,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充分发挥乡镇各站、所、办、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动共治作用,促使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对乡镇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由乡镇综治中心平台及时报区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指派相关行业部门化解,实现矛盾纠纷“区级兜底不上交”。村(社区)形成源头治理平台,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统筹综治专干、村(社区)民警、人民调解员等驻村入社区化解矛盾纠纷,发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力量,组织网格员定期入户、排查上报、先期处置纠纷隐患,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向楼院、村组延伸,促使纠纷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各乡镇)
2.建立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平台。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志愿者等资源,依托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平台。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婚姻家庭、旅游、校园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或专业性强的领域,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民政局、群团委、区工信和商务局、区文体局等)
3.建立矛盾纠纷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建立矛盾纠纷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排查、调处、指导、交办、督导、考核、反馈等各项工作的闭环管理。积极推动远程调解、视频调解等智能化调解方式,推动人工智能在矛盾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推行“网上枫桥”工作模式。(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4.成立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区司法局要成立人民调解中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负责指导沙坡头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重点调解疑难复杂的专业性、行业性民事纠纷、群访纠纷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民间纠纷,指导和培训沙坡头区人民调解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二)夯实基层基础
1.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一是提升人民调解“城市网”。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吸纳辖区内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党员、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业主代表等加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发展一批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服务队伍。继续推行完善法官、律师、社区民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到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制度。二是巩固人民调解“农村网”。进一步规范沙坡头区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全覆盖,利用他们对环境和村民家庭情况熟悉的优势,实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单位网”。沙坡头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托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立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对单位内部、分管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主动消除内部不稳定因素。四是拓展人民调解“行业专业网”。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覆盖面,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需要,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消费、旅游、安全生产等行业和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2.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区各行政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行政调解工作,并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室,达到“五有”标准,即:有名称和标识、有独立办公用房、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工作流程,名称和标识要规范统一,办公设施要完备,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要上墙公示。二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政府负总责、区司法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每年一次或不定期方式组织召开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部署沙坡头区行政调解工作,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各部门相互配合机制。区各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主办,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报告沙坡头区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由法定的受理机关依法负责调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四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区各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形成“三调联动”。(牵头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单位:区司法局)
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一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原则,各单位、行业对已经建立、覆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域,要进一步规范运行、巩固提高和健全完善,确保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未覆盖的领域,要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化解。二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区司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规范调解文书,将调解登记、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区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可以按照规定移送、委托或者邀请协助调解。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牵头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单位:区司法局)
4.加强派驻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法庭、公安派出所、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依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同时加强与住建、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部门的联系交流,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纠纷特点的联合调解室,确保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就地及时化解。(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各乡镇)
(三)健全工作机制
1.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业务衔接机制
(1)健全与律师业务衔接机制。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特别是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办理,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引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走向法治途径,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健全与公证业务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对具有给付内容、又不能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对遗产继承、房产分割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及时帮助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法院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人民法院)
(3)健全与法治宣传业务衔接机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在调解中普法,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4)健全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衔接机制。对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需要获取司法鉴定证据的,要帮助引导当事人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及时获取证据。(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2.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衔接机制
(1)健全与相关行政部门衔接联动机制。区司法局要加强与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及时调解,并向委托部门反馈纠纷解决情况。对需要行政裁决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2)健全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区人民法院要强化与区司法局的诉调对接工作,对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或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区司法局)
(3)健全与信访、仲裁衔接联动机制。区司法局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类信访案件,积极接受信访部门委托,依法及时有效开展调处工作。要继续推广“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诉讼”纠纷治理模式,对调解不成又符合仲裁条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依托中卫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调解”的纠纷治理应用平台,引导当事人向中卫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当事人不愿和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诉讼;对调解不成的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或诉讼。(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3.完善工作机制
(1)源头排查化解机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风险防控紧密结合,按照各部门(单位)每月、乡镇每半月,村(社区)每周,网格每日,特殊敏感时期每日的原则,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发挥好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党员、“五老”等社会力量的人缘、地缘优势,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向村组、楼院延伸。(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2)调解告知引导机制。区司法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前置调解工作制度,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不适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3)评估预警防范机制。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对本系统、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见事见人见地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研判评估。对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属事”单位、“属地”地区推送预警信息,落实稳控、疏导措施,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升级。(责任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4)调解协议确认机制。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确认其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或申请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裁定书,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组织、研究落实、统筹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落实好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要将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把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目标和考评体系,严格考核。(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
(二)强化队伍建设。区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138号)规定的“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标准,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切实发挥村民小组长、社区楼宇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在村民小组、小区、楼宇(院落)等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积极邀请吸纳“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加入到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对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及时罢免或解聘。(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各乡镇,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
(三)强化责任落实。区法院要建立健全诉讼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为派驻法院开展多元化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工作,要通过平台或线下推送的方式,将适宜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调处的案件,积极向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推送,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当及时接收调处,区人民法院每季度向区司法局通报接收调处情况。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名称、标识、印章以及调解流程、文书档案等。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进行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对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每季度向区司法局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按照“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原则,严格落实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障责任,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
(四)强化经费保障。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及《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财(行)发〔2018〕486号)文件要求,确保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足额到位,并按照动态增长机制要求,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标准。财政局会同司法局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各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给予本单位内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适当的生活补贴,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民政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五)强化宣传引导。积极构建集报刊、宣传牌、广播、电视、网络“五位一体”的全方位宣传模式,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宣传普及,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培育和广泛宣传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组织、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努力营造学先进、当先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社会和谐人人共享的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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