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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时间:2019-12-25 来源:沙坡头区文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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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按照沙坡头区政府要求,结合文昌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按照执法流程节点完成案件平台录入、承办、归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镇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镇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镇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记录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予以记录。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经调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调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应当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出具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情况进行记录。

依据相关规定,需邀请见证人见证的,应由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见证。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除制作法定文书外,还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音像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

第十四条 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五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以及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决定记录


第十九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部门、起草人等决定形成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认定事实、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二十条 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形成时间并加盖行政执法机构部门规章;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送达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七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及受委托人基本信息,由送达人、受委托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催告,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镇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电子、纸质案卷。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电子、纸质案卷。纸质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在制作纸质案卷时应当刻录光盘附卷。

第三十六条 镇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管。

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况,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年度目标效能考核范围予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办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审批流程。

第四十条 镇机关应当对音像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

第四十一条 镇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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