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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10 来源: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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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沙坡头区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要求。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错案的发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竞争、择优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二、具体任务

(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聘任。

1.招聘主体。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采取笔试、面试以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招聘。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2.招聘条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受聘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因违规违纪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辞退的;

(4)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曾参加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3.工资待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日常管理

所需经费,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4.工作职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

(3)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

(4)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5)调查取证;

(6)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7)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8)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

(9)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

议;

(10)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超出职责范围协助行政执法活动;

(2)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3)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4)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5)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6)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5.权利义务。执法辅助人员享受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2)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3)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4)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工作纪律;

(2)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3)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

范;

(4)保守国家秘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1.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辅助人员出勤、请销假、考核奖励、工作秘密保守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档案资料管理,建立用工台账等基本信息。

2.岗前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持证上岗。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执法辅助人员发放工作证件,编制统一规范工作编号。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使用,不得借用、涂改、篡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职时,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

4.考核与奖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书面告知本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5.救济。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工作进度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2月底前)。各乡镇、各部门对现有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管理、考核、培训制度进行梳理,并按照附件要求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3月底前)。区委组织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区财政局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各牵头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完善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乡镇、各部门对本方案印发前已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按照单位已有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考核,但必须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资料管理,建立用工台账等基本信息。本方案印发后,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招聘、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任务,关系着法治政府建设是否全面具体,关系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关系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多方协调联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编制、财政、社保、人力资源等方方面面,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发力,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三)做好考核评估。区政府法制办应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内容进行考核,对不积极、不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员,将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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