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的
通 知
沙坡头区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规范沙坡头区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加强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管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自2017年第一季度施行,现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1、人民调解案卷装订顺序
2、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3、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此页无正文)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17年2月13日
附件1:
人民调解案卷装订顺序
一、目录
二、调解申请书(从以下情况中选择一种)
1、调解申请书
2、矛盾纠纷排查表 (申请书在后)
3、矛盾纠纷调处事项转办单(申请书在前)
4、委托调解函(申请书在前)
5、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转办通知书(申请书在后)
6、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审查后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此表一式两份,留存一份,装档一份)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笔录)
五、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证据)
六、人民调解通知书
七、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八、人民调解调解记录(按照调解次数,分别记录)
九、人民调解协议书
十、履行证据
十一、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十二、司法确认的有关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3、人民法院的确认决定书
十三、卷宗说明情况(注明案卷内容,如证据材料份数 、调解记录份数 、协议书等)
十四、封底
附件2:
沙坡头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卫沙×民调字[201×]××号
调 解 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类 型:
备 注:
沙坡头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卫沙×(×)民调字[20××]××号
调 解 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类 型: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序号 |
文书 名 称 |
页 号 |
备 注 |
1 |
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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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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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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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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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调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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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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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民调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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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民调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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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履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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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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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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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卷宗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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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封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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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民间纠纷不予受理登记表
纠纷类型: 编号: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因 决定不予受理 的调解申请,告知当事人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 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存根
调解通知书
:
您好!
现就你与 因 纠纷一案,经我调委会调查取证后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调解。望你携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注:携带证据包括如下:
1、
二、签收材料如下:
1、人民调解通知书一份;
2、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调解通知书
:
您好!
现就你与 因 纠纷一案,经我调委会调查取证后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调解。望你携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一:携带证据包括如下: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一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记录 (第 次)
时 间: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本协议共2页第1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共2页第2页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关于《卷宗封面》的使用说明
1、关于“沙坡头区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 乡(镇)”处填写“常乐”;关于“沙坡头区 乡(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沙坡头区常乐镇枣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 乡(镇)”处填写“常乐”;在“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填写“枣林村”。专业调委会将乡(镇)两字删除,填写全称如“中卫市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卷号”的填写。“卫沙 民调字[ ] 号”是卷宗编号,也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内填写年度,如[2017]。“ 民调字”,如“常乐镇枣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填写“卫沙常(枣)民调字”;专业调委会在“ 民调字”中标注两个字简称,如“中卫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填写“卫医民调字”。
3、关于“卷宗类别”的填写。按照司法部所规定的“纠纷类别”分类填写。
4、关于“卷名”的填写。填写时,应当具体到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实际纠纷。如:×××与×××婚姻纠纷。
5、关于“调解受理时间”和“调解结案时间”的填写。应当分别与《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的受理时间和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时间相同。
6、关于“调解员”的填写。应当填写实际参与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姓名,应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7、关于“保管期限”详见第十二条第一项。
8、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是反映行政接边联合区域纠纷联合调解、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援调对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
二、关于《目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序号”的填写。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如第“1”项的“文书名称”栏填写《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第“2”项的“文书名称”填写《调查笔录》,如上类推延续下去。“页号”为文件所在卷宗的自然页码。
三、关于《调解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有身份证的应当填写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应简明扼要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及申请调解的主要意愿。
四、关于《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使用说明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根据司法部4号表的“纠纷类型分类情况”的要求填写(分别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计划生育纠纷、施工扰民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交通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行政接边联合区域纠纷、其他纠纷等十七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只需注明情况,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五、关于《民间纠纷不予受理登记表》的使用说明
对于刑事案件或正在诉讼阶段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方可填写此表。
六、关于《矛盾纠纷调处事项转办单》的使用说明
对于不适宜调处的或本级调委会无能力处理的矛盾纠纷应移交有关单位进行调处,填写此表一式两份。
七、关于《调查笔录》的使用说明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应当明确地填写,如×××与×××债务纠纷。关于“笔录内容”的填写。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意。“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阅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指印确认无误。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指印确认。“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八、关于《调解笔录》的使用说明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调解笔录应载明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的主要意见及最后形成的共识。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事由”栏同“调查笔录”。“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在调解中很多矛盾纠纷无法一次性调处成功,按照实际调处次数填写调解笔录,以衡量调处的工作量及纠纷的难易程度。
九、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人民调解协议书 ”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编号”栏按照本通知编号规则填写。“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纠纷简要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捺指印),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十、关于《回访记录》的使用说明
“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其中 “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回访事由”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十一、相关说明
1、关于“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两类。一类是三年,一般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所形成的“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三年。一类是长期(不少于十年),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经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委托调解达成协议所形成的“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2、关于“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装订。
(1)装订时间期限。为防止相关材料的遗失,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回访记录”完成以后的十五天内,或者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经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书以后的三十天内,将调解该纠纷事项的各项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档案(以下称“卷宗档案”)。“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不能多事合订成一卷。
(2)装订规格。“卷宗档案”统一为A4规格。封面使用黄褐色硬质纸,封底使用硬质纸。小于A4规格的纸质材料(包括调解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将其粘贴A4规格的纸质材料上面;大于A4规格的,可以折叠成A4规格。
(3)编写卷内页码。“卷宗档案”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内材料各页右上角编写页码。
3、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人民调解卷宗档案”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宗封面的“调解卷宗”处的正中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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