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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沙坡头区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14 来源: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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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沙司发201779

 

关于做好沙坡头区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17]82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现将申请公职律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

开展公职律师的工作单位为沙坡头区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和具备相关公职律师工作条件的单位。

二、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专门法规、法制机构。

2.所在单位中有 1 人以上符合担任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三、担任公职律师条件、提交的材料

1.担任公职律师条件:

1)系本单位在职在岗在编公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2)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已满一年。

3)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4)符合《律师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

2.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应提交的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逐项填写(一式四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

3)所在单位有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法规、法制机构的相关证明。

4)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办法或规范。

5)单位性质的相关证明。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二张。

四、申报公职律师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9月25

地点: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五、公职律师业务范围及职责范围

1.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的经历记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但公职律师申请转为律师的,应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

六、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监督管理

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由所在 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法规、法制机构)负责公职律师代理案件的有关函件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出具。各单位要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2.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应该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交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收缴律师工作证;同时,可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3.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公职律师要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经催促仍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无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执业证,交司法行政机关。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请向沙坡头区司法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附件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附件2: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文样)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17912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公处)、中卫市司法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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