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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31 来源: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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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沙政办发〔2017200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财政局:

《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9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敬业精神强的人民调解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择优聘任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工作。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选聘、管理。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或者续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1.调解当事人申请或者乡镇指派的矛盾纠纷,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

2.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

3.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认真研判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疏导、调处。对疑难重大纠纷信息及时汇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取证、调解、规范和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  

5.做好矛盾纠纷疏通引导工作,对一些久调不结的案件,积极引导走法律程序;

6.做好乡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范围: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擅长化解矛盾纠纷的高校毕业生;

2.退休的政法干警等法律职业人员;

3.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老干部、曾任村干部或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员;

4.其他符合条件的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5.在职在岗的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纪律性与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为人公道正派,品行端正;

2.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政策知识水平;

3.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善于沟通协调,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能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第十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2.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

3.由各乡镇、区司法局(信访督办局)共同组织考查;

4.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各乡镇负责。

 

第四章 待遇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由基本生活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以案定补三部分构成。

第十三条  案件补贴实行一案一补,补贴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当事人满意度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情况。由各乡镇组成考评小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勇于开拓创新,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乡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2.任期届满没有连任的;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829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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