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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03 来源: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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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沙政办发〔2017147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制度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宁政办发〔20151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活动。上述行政机关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规章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筹协调行政应诉工作。其中,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应诉事项;政府各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以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应部门负责具体应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具体应诉事项,其他单位协同配合;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起诉内容确定应诉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负责应诉,并在收到应诉文书当天要立即向区法律顾问室出函,由区法律顾问室指派特邀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主要情形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七)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注意事项

(一)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答辩状须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在出庭前熟悉案情;要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发表意见。

(三)行政机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填写《沙坡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登记表》(附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3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应诉机关应当将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出庭 

(五)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1.准时出庭;

2.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3.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4.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5.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诉讼参与人。

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七)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分析,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二)区政府法制办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三)区人民法院要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统计制度,为计算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应诉机关在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确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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