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
自2015年11月19日正式实施。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沙坡头区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2004年4月28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经依法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沙坡头区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均在参保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凡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自治区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年龄段趸缴养老保险费。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实际征地时间计算,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征地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年龄段的划分
凡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完全被征用土地或者被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界点。2014年度以后被征地均按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三个年龄段: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三)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趸缴15年。
六、征地后户籍人口的认定
征地户籍人口的认定以最后一次征地时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准。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划分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其中:市人民政府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
八、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3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的,以2012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448元/月):一次性趸交5年,政府补贴约为17625元,个人缴费约为11750元;一次性趸交10年,政府补贴约为35251元,个人缴费约为23501元;一次性趸交15年,政府补贴约为52877元,个人缴费约为35251元。
(二)2014年度被征地的,以2013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609元/月):一次性趸交5年,政府补贴约为18785元,个人缴费约为12523元;一次性趸交10年,政府补贴约为37570元,个人缴费约为25046元;一次性趸交15年,政府补贴约为56354元,个人缴费约为37570元。
(三)2015年度被征地的,以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840元/月):一次性趸交5年,政府补贴约为20448元,个人缴费约为13632元;一次性趸交10年,政府补贴约为40896元,个人缴费约为27264元;一次性趸交15年,政府补贴约为61344元,个人缴费约为40896元。
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及个人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
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办法:未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费用之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相应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办法: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参保缴费时间计算,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
十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年龄的界定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目前职工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女均达到60周岁以上,缴费满15年以上,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十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享受的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并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后每年按职工养老保险调待政策执行。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女均达到年满60周岁以上且享受待遇,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
(一)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一次性趸缴部分按个人应缴纳总额的50%缴纳,2013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用土地的缴费金额约为17625元(按2012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4年度被征用土地的缴费金额约为18787元(按2013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十四、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退还问题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或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市社保局办理领取相关手续。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全部本息或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五、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目前领取的丧抚费标准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标准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
十六、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67号)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十七、办理参保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历次征地协议、合同、农户征地花名册、付款表册或结算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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