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沙坡头区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卫沙党办发[2019]61号)文件,原由民社局承担的医疗救助工作由医保局承担。
(一)《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宁民发﹝2017﹞89号)
(二)《关于印发中卫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卫政发﹝2017﹞46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文件。
二、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托住底线是确保救助对象能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衔接是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公开公正是要将政策公开,实施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高效便捷是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使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救助对象
2017年4月25日,中卫市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印发中卫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卫政发﹝2017﹞46号)文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7类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重性精神病患者、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3类人员,明确了10类医疗救助对象。
(一)具有沙坡头区户籍的下列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孤儿;
4、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5、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6、重点优抚对象;
7、重性精神病患者;
8、见义勇为者;
9、扶贫救灾人员(指扶贫和抢险救灾工作过程中患病或受伤的工作人员);
10、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非医学需要的整容、矫形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承担其医疗费用的;
8、医疗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9、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门诊大病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等方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及城镇居民各分三个档次,一般居民参保个人缴费一档为180元,二档为320元,三档为760元。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按一档缴费享受二档待遇,政府全额补助参加三档缴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个人不缴费。对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区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不同缴费档次分别给予补助,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政府继续对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给予补助,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其中,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三类人群补助28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定额补助250元,个人缴费3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16元,个人缴费64元。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按就低原则执行。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和方法
1.医疗救助对象产生的门诊大病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10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5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产生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费用后,对剩余费用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100%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重特大疾病给予救助,3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60%的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6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享受的医疗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和即时结算,出院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扶贫保、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一站式”结算,确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60%-70%提高到65%-75%,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抬高2个百分点。
五、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患病资金报销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房产、机动车辆)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通过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向区医疗保障局提出拨付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区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通过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社保账户。
六、政策衔接
医疗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保险的衔接,简化手续,对已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救助对象,救助时不再要求提供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
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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