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维护政府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
(一)政府合同,是合同签订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经济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文书。包括以下类型:
1.国有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2.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合同;
3.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4.政府投资项目借款或融资合同;
5.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6.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
7.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8.招商引资合同;
9.其他政府合同。
(二) 合同签订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和评估,为政府合同的订立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3.负责对政府合同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4.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5.负责政府合同履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
6.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三)沙坡头区政府法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指导有关政府合同的调研、磋商、起草、签订等工作;
2.对合同签订部门报送的政府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3.代理或协助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4.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沙坡头区政府交办的有关政府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等法律风险;
3.订立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合法、明确、对等;合同违约风险是否可防可控;
5.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是否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6.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4.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内设机构名义订立合同;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仅限于政府内部使用的法律审查意见、内部讨论决定意见和审批文件;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签订部门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1.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2.合同依据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3.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4.合同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5.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6.合同相对方先违约的;
7.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七)合同签订部门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法律审查或者经审查但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
2.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主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5.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造成较大损失的;
6.擅自放弃政府合同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7.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八)法律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对政策、法律、法规、证据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的除外。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