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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时间:2017-12-22 来源: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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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7年5月22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出台了《沙坡头区2017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它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是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唤醒土地、山林、水面等沉睡的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山林、鱼塘、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厂房、市场、商铺等经营性资产;学校、幼儿园、卫生所等非经营性资产。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集体资产总量规模越来越庞大。然而,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日益突出的问题。目前,农村除了农民承包地以外,农村集体的山林、水面、建设物等其他集体资产,名义上是“人人有份”,实际上是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农民无法真正获得改革发展的红利。至

 

此“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摸清每一个村集体“家底”,界定成员身份,明确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有偿退出权,实现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历史性变革。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2017年确定在滨河镇西关村和文昌镇黄湾村等六个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是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总结出可复制的经验,为沙坡头区实施国家级100个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工作中,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村集体家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过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完善租赁、转让合同。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代表签字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网络系统服务平台和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明确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五、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份制改革工作,主要在具有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进行,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的村开展。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六、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依靠群众、民主决策”的方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村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村集体资产份额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七、股权设置及股权量化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每个村的经济基础、资源条件大不相同,农民群众诉求也多种多样。“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施策,先易后难,不能‘一刀切’。”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是此轮改革的重点。经营性资产的改革,要选择具有经营性资产的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村“两委”班子领导有力,群众威信高,农民群众改革意识强,集体一定的区域或者经济实力。鼓励建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统一运营集体资产资源。拥有经营性资产的富裕村毕竟是少数,多数村只有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开展资产量化。除了经营性资产改革,意见还对村集体的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划定了改革任务——对于资源性资产,要继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对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要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但是,具体怎么改,应把选择权、民主决策权交给农民。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置人口股,设置不设置集体股,由群众民主决策。总之,农村矛盾不少是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如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定?、股权怎么设置?资产怎么量化?这些具体实际的问题,要通过民主协商解决,不能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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