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敬业精神强的人民调解队伍,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宁司法[2016]13号)中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沙坡头区司法局根据区委、政府领导批示,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在总结提炼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向区法制办提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进行了最后修改,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区委、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
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宁司法[2016]13号)
三、审议情况
经区委第13次常委会,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以区委办公室文件(卫沙政办发〔2017〕200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是从工作职责、聘任与管理、待遇和考核等方面进行说明和要求。
一是明确了工作职责。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履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认真研判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疏导、调处;对疑难重大纠纷信息及时汇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取证、调解、规范和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统计上报等乡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是明确了聘任与管理的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各乡镇组织实施。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责任心强,为人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善于沟通协调,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由各乡镇、区司法局(信访督办局)共同组织考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颁发聘书。
三是明确了待遇和考核机制。待遇原则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由基本生活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以案定补”三部分构成;案件补贴实行“一案一补”。考核机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专职人民调解员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当事人满意度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情况。由各乡镇组成考评小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17年1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