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依法退还胜诉方诉讼费维护胜诉方利益的提案》(第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该办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还诉讼费。
2.《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法官对需要办理受理费退费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通知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并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罚金退费审批表》,办理退费手续。诉讼服务中心退费窗口人员收到业务庭移交的退费审批表后,进入非税收管理系统的收入退付录入界面填报收款人信息,上传审批表,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审核通过后,银行按照提交退付申请办理退费,退费至当事人。”
3.判决生效后,败诉当事人不按期主动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的,如胜诉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则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对诉讼费一并进行执行,中卫法院大多数案件诉讼费均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4.在实际工作中,法院依胜诉当事人申请才启动执行诉讼费,法院尽最大可能保护胜诉方债权,采取多种举措加大执行力度,保证诉讼费执行到位。
5.未全部退还胜诉当事人诉讼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在执行中对诉讼费一并处理,由败诉当事人直接支付胜诉当事人,更加简便,也避免了增加执行案件,故大多数法院习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诉讼费问题;(2)部分胜诉当事人认可在执行中由败诉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或放弃退费、自愿承担诉讼费等原因,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胜诉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退费;(3)法院如主动向胜诉当事人退还诉讼费,后续如果败诉当事人不履行,即使由法院内部移交转强制执行程序也存在可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无法执行到位的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可能出现向败诉当事人收缴困难,存在诉讼费未收回的可能和风险。因胜诉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问题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2023年最高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分别对此问题进行过调研,本院按照要求积极进行摸底调研,并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上交调研报告。最高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调研完毕后,目前尚未出台此方针政策。我院正在积极研判此问题,期望在最高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明确相关方针政策后,切实解决该问题。
诚挚感谢区政协、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回复。
联系人:冯宇星
电 话:0955-7074356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