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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31/2021-00186 文号 卫沙自然资发〔2021〕46号 生成日期 2021-0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就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温棚看护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农业灌溉设施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水产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圈舍、养殖池、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饲料存储、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二)非设施农业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屠宰和肉类加工存储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展销、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二、科学合理布局

(一)坚持规划统筹引领。各乡镇与种植、养殖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充分衔接,安排农业产业发展空间,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动物防疫条件等;严格执行《宁夏兴办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二)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影响耕作层的,尽量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其中: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2.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充分进行选址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须等质等量落实补划。3.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鼓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生产中互相联合,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在符合规模化养殖行业标准、建筑安全、生物安全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根据发展需要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合理确定规模

(一)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照种植、养殖规模核定,其中规模化种植、养殖等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

(二)辅助设施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其中,农业灌溉设施中按照农用地管理的蓄水池(蓄水量<10万),参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用地规模不计算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内;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占补平衡。

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

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0亩以内。

四、规范备案管理

(一)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制定建设方案,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现场踏勘、核实用地情况并初审同意后,初步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由乡镇政府向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地类查询的函(附件1),自然资源局向乡镇政府出具拟用地地类情况说明。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件10)。

(二)签订用地协议。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应包含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其中,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

(三)依规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主要审核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提交的用地协议、建设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用途、用地规模等。备案前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符合规定的,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用途、规模等发生变更以及备案超期的,须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申请备案。已备案的,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识、标志牌。对农民房前屋后建设的少量养殖设施用地,各乡镇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同时加强日常用地监管附件2。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不超过5年。

(四)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对符合规定确需破坏耕作层、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向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踏勘,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认定,并出具是否同意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不予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占用的,方可动工建设;自然资源局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信息通过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备注:补划方案编制费用由占用单位给付)。

(五)信息上图入库。乡镇政府每月月底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附件9),向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报备。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将乡镇政府报备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勘测定界成果等,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分别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上图入库信息及坐标必须与设施农业用地实地相一致,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审核依据。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负责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依规备案。上图入库和用地审核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加强用地监管

(一)严格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扩大用地规模,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大面积硬化广场,不得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圈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设施农业用地生产建设应依地形合理规划建设,不得大规模破坏原有地形地貌。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原地类为耕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复垦为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确保复垦义务切实履行到位;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维护农民权益。始终坚持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拓展农民生产经营空间、助推农民增产增收的作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设施农业的,不得损害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必须征得承包经营者同意,未签订流转合同、未足额支付流转费用的,项目不得强行实施。坚决杜绝工作简单粗暴、强行占地建设、违背农民意愿行为。

(三)强化联动监管。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强化协调配合,合力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在选址、签订协议、备案等全过程指导用地审查、产业政策核定等事项。其中,自然资源局要强化用地监管,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耕地保护监测监管范围;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准入审核、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生产经营行为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和标准的管理。乡镇政府要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全程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动态。自然资源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每月至少一次对设施用地的建设、用途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规模、改变用途的责令乡镇督促整改,对违法占地行为的严肃查处。

(四)加强执法考核。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合理闲置浪费土地,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等不符合规定的用地行为,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监管等情况,纳入年度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地类查询的函

       2.房前屋后养殖设施用地登记表

       3.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5.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6.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7.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公告

       8.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9.设施农用地备案汇总表

       10.设施农业用地征询意见表

       11.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流程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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