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卫沙党干字〔2024〕34、42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徐宏亮同志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梁松同志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瑞萍同志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
陈艳超同志任区司法局副局长兼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免去区司法局柔远司法所所长职务;
郭亮同志任区水务局副局长;
刘萍同志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专职局长兼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杨旭同志任区司法局柔远司法所所长;
莫晓君同志任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挂职);
聘任蒋利同志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聘任邓明同志为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聘任王峰同志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景观水域管理中队中队长职务;
聘任宋鹏同志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高铁南站管理中队中队长;
聘任任静同志为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聘任闫泽山同志为永康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聘任占惠娟同志为文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免去张永生同志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刘志强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董倩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拓万爵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雍学茂同志区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治平同志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文玉同志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王腊梅同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职务。
莫晓君同志挂职期1年,从2024年4月开始,至2025年4月底结束,挂职期满后,所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邓明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从区政府任职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蒋利、王峰2名同志聘期三年,从区政府任职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按照《中卫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行)》《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宋鹏、任静、闫泽山、占惠娟4名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从区政府任职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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