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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7-05-27 作者:
来源: 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5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坡头区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职能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职权十类。
  第四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工作规程、责任事项、担责方式、追责情形、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通过本级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清单管理部门依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分别负责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建立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的法制监督、行政职权调整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等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职权行使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行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委、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行政职权公开运行情况。
  各级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本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职权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要及时向本级清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机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管理层级的;
  (三)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机构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职权: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职权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申请下放行政职权: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要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上级政府或区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
  (一)行政职权名称、依据、类型、责任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区政府法制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的行政职权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中,申请下放行政职权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充分论证,在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下放申请时,一并提交承接部门的意见。
  对第九条所列情形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职能机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区政府法制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的行政职权,应纳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在接到清单管理机构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政务服务机构对接,相应调整政务大厅办理事项。新增的行政职权需向政务服务机构提交行政职权相关信息、工作规程等,同时编制权力运行责任清单,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调整区政府部门(单位)责任清单。取消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建立后续监督管理制度,防止监管缺位,下放的行政职权,及时做好下放行政职权资料移交,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出现第六、七、八、九条所列情形而权力实施主体未按时申请的,区机构编制部门可以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权力清单。
  第十三条 职能机构的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委、政府督查室督促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后才进行调整的;
  (二)擅自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四)拒不履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所列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调整后,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加强行政职权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职权运行自由裁量权,逐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事项的裁量标准,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和职能机构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投诉。
  第十八条 清单管理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级清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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