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章刻制业的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
四、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公通字[2000]36号)。
五、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与规模相适应。
3、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
4、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和专职人员。
5、刻制的公章符合国家GA241.9-2000的要求。
6、使用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印章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厅印章信息中心联网。
7、建立健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制作等规章制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筹建:筹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同意筹建。
(2)审核批准:申请单位按照公安机关筹建批复的要求组织筹建,待筹建完备申请区、市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由市级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印章制作企业变更主要项目的,应按照重新申请程序报批。印章制作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印章制作条件的,由公安厅取消其印章制作资格,市公安局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许可费用:无
九、许可数量:公章刻制业的数量根据全区实际情况确定。
十、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要求开办印章制作企业的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印章制作企业审批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印章制作企业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4)消防部门对拟开办印章制作企业所在地安全审核意见书;
(5)申请开办人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每一层一页)方位图及四邻平面图、从业人员登记表;
(7)申请单位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人防、技防)措施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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