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审批
二、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法律。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条,行政法规。
(3)《公务用枪配备办法》(1998年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重新发布)
五、许可对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察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需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经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六、办理条件:
1、配备主体符合国家规定;
2、身心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
3、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4、熟悉枪支管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经过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性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6、携带枪支方式规范,装备符合规定。
七、办理程序:
1、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公安厅审批;
2、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县市公安机关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3、决定: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持枪证。
(2)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批表,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九、许可费用:无
十、许可数量: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表》执行
十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务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公务用枪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持枪人员培训考核的证明材料;
3、金融、保安服务公司、军工等守护押运单位还需提交守护、押运岗位数量、人员名单及运钞车辆名单;
4、规定的信息录入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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