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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 有效
  • 2019年09月05日
治安管理执法公开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来源: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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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管理业务流程公开:

一、暂住人口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二)受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三)办理程序:

1、暂住在沙坡头区居(农)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人员,由店方向所属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 申办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2张。

4、婚育证明

(五)受理机关:申办人暂住地的所属派出所或警务室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暂住证申领办法》

(七)证件期限: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八)办理期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九)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 违反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3、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二、租赁房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二)受理条件: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1、公民出租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主所有权人是暂住人员的,还应出示暂住证;填写《出租房屋申请表》;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单位所有权房屋出租: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填写《出租房屋申请表》;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房屋:出示本人现住地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治安责任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填写《出租房屋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受理机关:申办人暂住地的所属派出所或警务室

(五)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令第24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六)证件期限: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办理期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八)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九)违反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以上条款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房屋治安检查:

(一)检查内容:公安派出所加强对出租房屋日常查验,对出租房屋每季度查验1次,其中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在开展日常查验工作中,加强治安防范出发,着重检查房屋出租人或委托人履行治安责任、入住的外来人口依法办理登记和申领暂住证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切实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检查机关:申办人居住地的所属派出所或警务室

(五)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令第24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六)检查期限:房屋停止租赁

(七)收费标准:

(八)违反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以上条款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办事流程:

申请人持户口本――市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或辖区派出所――受理――登记――发证

(二)受理条件:

1、凡具有沙坡头区户籍的公民均可以在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大厅)一楼公安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地址:中卫市人民政府广场东侧;联系电话:0955-7068563),也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2、凡具有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户籍的公民,且已办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方式:本人持户口本到市政务大厅或当地户籍室办理。首次办理二代证的,需要采集本人照像和录入指纹,首次办理没有录入指纹的必须进行补录。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件的公民,应当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四、时限:自公民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交费之日起20日内领取,申请临时身份证的,无特殊原因,当场领取,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领取的,在交费之日起2日内领取。

五、收费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申请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六、照相要求:居民照相时必须着深色带有衣领的上衣,不得着白色、灰色等浅色上衣;不得着大领口上衣,男式不得留长发、染彩发,女式不得染彩发,化浓装、带耳环、项链,不得穿工作服、校服等制式服装。

七、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五、临时身份证办理:

(一)办事流程:

申请人持户口本――市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或辖区派出所――受理――登记――发证

(二)受理条件:

1、凡具有沙坡头区户籍的公民均可以在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大厅)一楼公安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地址:中卫市人民政府广场东侧;联系电话:0955-7068563),也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2、凡具有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户籍的公民,且已办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申请临时身份证。

二、申领: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方式:本人持户口本到市政务大厅或当地户籍室办理。首次办理二代证的,需要采集本人照像和录入指纹,首次办理没有录入指纹的必须进行补录。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件的公民,应当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四、时限:自公民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交费之日起20日内领取,申请临时身份证的,无特殊原因,当场领取,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领取的,在交费之日起2日内领取。

五、收费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申请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中卫市沙坡头区分局将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权限下放至各镇(乡)派出所户籍室,全面推行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基层派出所“一站式”速办模式,居民只需带上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无特殊原因,当场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享受“立等可取”的一站式服务。

1、三、方式:本人持户口本到市政务大厅或当地户籍室办理。

时限:自公民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交费之日起20日内领取,申请临时身份证的,无特殊原因,当场领取,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领取的,在交费之日起2日内领取。

2、收费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申请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六、办证工作时限:

1、居民身份证:自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交费之日起20日内领

取;

2、临时身份证:无特殊原因,当场领取,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

领取的,在交费之日起2日内领取。

3、户籍业务办理和行业场所的备案、年检手续齐全的在大厅内当场办结;

4、特种行业审批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各派出所户籍业务审批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到10个工作日。

七、便民服务措施:

1、2014年1月1日起,全区取消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实施区内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

2、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当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随父随母自愿。不得以未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村(居)证明等证明材料为理由,不予申报出生登记。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就近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车和入住旅馆。

4、对群众申请办理户口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手续不全的,要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事项,不让群众跑冤枉路。

5、凡能通过公安网查实居民户籍信息的,不再让群众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6、简化审批程序,补录补登户口、变更出生日期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7、对群众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的公安派出所必须于当日内向公安厅制证中心上传制证信息,确保办证的群众在2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取证。

8、为急需用证的高考学生及春节返城返乡的农民工开辟办理身份证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即时受理即时上传,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完毕,并在指定地点领取。

9、户籍窗口实行周未预约工作制,对在校学生、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期间不能前来办理证照的,为申请人提供“周未预约服务”(预约电话:0955-7068563)。

10、对办理证照需要复印户籍、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免收复印服务,推进用高拍仪拍照固定相关资料电子信息档案,减少或取消纸质资料复印。

11、开通“户政办事大厅”,并在平安沙坡头微信、微博等平台上传公布户籍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提供可直接打印填写的表格,提供网上预约服务,随时接受群众咨询等服务。

12、开通领证短信提醒服务,对办理居民身份证件的群众,在证件办好以后,及时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网络以短信方式提醒群众至受理点领取。

八、户口迁移、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变更更正、补录补登

(一)户口迁移

1、区内“一站式”户口迁移申请表

区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实行区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公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合法固定住所等相关手续,填写《区内“一站式”户口迁移申请表》(表十二),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区外非农业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填写《区外非农业户口迁移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印一份,一寸照片2张、身高血型化验单,予以办理。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指在外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或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填写《区外非农业户口迁移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一寸照片2张、血型身高化验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印一份,予以办理。

(3)父母投靠。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区外非农业户口迁移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一寸照片2张、血型身高化验单, 予以办理。

3、区外农业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镇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填写《区外农业户口迁移审批表》(表五)(一式两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印一份,一寸照片2张、身高血型化验单,予以办理。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指在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或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镇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区外农业户口迁移审批表》(表五)(一式两份),一寸照片2张、血型身高化验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印一份,予以办理。

(3)父母投靠。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区外非农业户口迁移审批表》(表五)(一式两份),一寸照片2张、血型身高化验单, 予以办理。

4、大学生户口迁移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区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并经迁入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单位介绍信;

(四)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取得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单位录(聘)用合同;

(二)社会保障经费交纳凭证及劳动部门招工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三)毕业证书;

(四)工作单位介绍信;

(五)户口迁移证。

(二)出生登记

婴儿入户必须随父或随母。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居(村)委会开婴儿入户单。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印一份。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队证明,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随母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非婚生婴儿随父亲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法院判决或DNA鉴定书,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死亡注销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入伍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的,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社区、村(居)委会或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由利益相关人持有关手续到省辖市卫生部门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四)变更更正

1、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但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不予办理更改;

(一)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填写《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申请表》(表一),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署意见、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或只能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申请表》(表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属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核实后,予以变更。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不予办理更改。

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方可予以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登记或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等。

(三)公安派出所出具、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出生日期差错证明。

(四)有工作单位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申请表》(表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方可予以更正。

(五)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申报户口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申报户口恢复时对不同出生日期已确认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民民族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民族错误的,需要变更的由辖区派出所出据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具体规定:

(一)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相关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者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民族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文件。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父母离异后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由亲生父母到派出所持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民警情况调查报告、继父(母)或养父(母)的身份证、以及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证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五)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五)补录补登

户口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本乡本土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后,予以补登、补录。

三周岁以下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并做出生统计。

三周岁以上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一寸照片1张、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填写《公民历年出生补录审批表》,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审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补录常住户口。

公民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但在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登记记录,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常住人口补录审批表》,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审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补录常住户口。

公民常住户口登记主要事项漏登的,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按上级公安机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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