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规范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人水和谐、地水相宜、产水适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引扬黄灌区,以引扬黄水渠(管)道、沟道、地下水为水源引水,从事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的,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用水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设施大棚)和经果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蓄水池)或提水泵站等管理单位。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主体依法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独立组织。主要职责为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干渠(沟)以下各级渠(沟)系及其配套建筑物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核算水量、水费,做好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督促用水户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灌溉面积、种植结构,协助县级水务部门调解水事纠纷,维持灌溉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章立制、运行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运行。
各行政村农业涉水事务采取“村委会+用水小组”模式管理,旨在优化农村水资源配置,组织村民参与农业灌溉用水相关事务,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农业灌溉。村级用水小组是在村级范围内,为了规范管理当地水资源、保障村民用水权益而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包括支渠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区域内的灌溉管理、水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水利设施日常维护等工作。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渠(管)道、沟道、地下取水的单位(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者、个人。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分级管理。区水务局负责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水量分配和调度,水管单位负责干渠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渠直开口以下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制定支斗农渠及农田灌溉用水制度,执行渠道供水管理单位的供水计划,协调解决灌溉矛盾,维护用水秩序,不断提高灌溉用水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对农业用水管理负总责,加强对当地农业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区水务局负责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灌溉供用水的统一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落实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配水计划编制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计量单元用水户用水权总量按用水权确权的用水总量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执行。期间若自治区制定新修订用水定额,按新修订定额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单位(企业)、新型农业经营者在确权的用水量范围内,依据各干渠直开口实际控制灌溉面积、灌溉模式及作物种植结构计划,按照不同作物用水定额编制、汇总年度用水计划,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年底前报区水务局。如计划用水量超过确权水量,须对相应干渠直开口灌域种植结构进行调整和水量平衡,确保各干渠直开口年度计划用水量不超用水权确权指标。
第九条 区水务局负责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年度调度预案分配计划水量,按照“丰增枯减”原则,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编制沙坡头区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报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核定后执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其行政区域内用水权确权总量又拒不进行调整和水量平衡的,须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提出审核申请。
第十条 区水务局依据核定后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同比例全部分配到各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和干渠直开口,并明确供用水双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用水申报
第十一条 灌溉期间,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根据所辖区域内各村用水小组不同取水水源、各计量单元、灌域农作物用水、需水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供水管理单位申报阶段性(旬度)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前7—10天申报阶段性用水计划。在灌溉高峰期,根据水情、气象等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采取每旬“3+3+4”日引水计划申报审核,细化所辖区域内末级渠系水量分配调度,保障灌溉用水需求。
第四章 水量调配和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严格调配”的原则。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与月、旬水量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当黄河来水不足但持续时间很短时,应按照“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调度;当黄河来水不足持续时间较长时,应提前制定应急调度预案,及时调整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依据水利厅下达沙坡头区各旬调度计划指标,结合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申报的各计量单元阶段性(旬度)用水计划,统筹兼顾、科学配水、总量控制、合理分水,向各灌溉供水管理单位下达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根据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对各干渠直开口进行阶段性计划指标配水,并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落实,做好末级渠系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单位(企业)、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户应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统一调度,履行维护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灌溉设施的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灌区各供用水管理单位要细化用水计划,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灌溉用水调度,根据灌溉水源、工程设施情况和作物种植结构等提前做好供用水计划,并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灌情等情况,必要时,对已下达的月、旬调度计划做出调整。同时,用水单位要强化用水过程管理,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十八条 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干渠以下支斗渠的水量分配和供用水内部自我管理,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先上游、后下游、先急后缓的灌溉方式,组织灌域内各村用水小组有序灌溉。严禁抢水、欺水、霸水,确保安全灌溉和均衡受益。
第十九条 供用水双方应按约定时间到干渠直开口现场交接水,定时观测水位,做到计量准确,做好记录,交接水双方签字认可,日清、旬结、月公布,保证测水量水的公平、公正。以此作为用水单位向供水管理单位上缴水费的依据。严禁放人情水、关系水。
第二十条 灌溉期间,下游灌溉用水紧张发生水事纠纷时,上游镇村、用水小组有协助管理和调解水事纠纷的义务。上游受益村用水小组必须协助做好灌溉管理,做好上传下达、水量调度和协调等各项事宜,因组织不力、协调不到位,造成各类安全事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区水务局负责全面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预警机制。各乡镇及其某一干渠直开口用水量超过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的85%,供水管理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发出黄色预警,开始控制供水量,达到95%,发出橙色预警,严控供水量或限制供水,达到100%,发出红色预警,暨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用完,供水管理单位将停止供水。停止供水的直开口用水,需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辖区内有结余水量的直开口做出调整,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区水务局批复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 灌区各供用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灌域内供用水巡查,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监管,强化辖区内取用水管理,坚决遏制“大水漫灌”现象。
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农业灌溉面积增长,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广节水栽培和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用水过程中,若需增加用水的,可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统筹调剂调配。需跨乡镇调剂增加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水务局、灌域供水管理单位在复核工程供水能力的基础上,在沙坡头区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配置,也可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原则上不得跨灌域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因城市建设或国家建设永久性占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分配指标由区水务局予以测算核减、认定和收储,纳入政府水权收储指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农业用水权“富余量”认定工作,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或用水户所有;农业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村集体或用水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因非农技、农艺措施提升、产业结构调整等造成非正常节水的(撂荒地,人为弃耕土地),不在水权交易范围,严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取用水户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者水资源用水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必须按程序提请区水务局批准。水资源使用权用途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取用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水资源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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