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
《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规范引扬黄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方式、使用和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是指由水利工程或设施向农田提供灌溉用水而收取的费用。农业灌溉用水终端水费由骨干渠道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组成。
骨干渠道水费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区水务局所辖供水管理单位按用途规定管理使用;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由灌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
第三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主体依法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组织。主要职责为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干渠(沟)以下各级渠(沟)系及其配套建筑物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核算水量、水费,做好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督促用水户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灌溉面积、种植结构,协助县级水务部门调解水事纠纷,维持灌溉秩序。
各行政村农业涉水事务采取“村委会+用水小组”模式管理,旨在优化农村水资源配置,组织村民参与农业灌溉用水相关事务,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农业灌溉。村级用水小组是在村级范围内,为了规范管理当地水资源、保障村民用水权益而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包括支渠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区域内的灌溉管理、水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水利设施日常维护等工作。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渠(管)道、沟道、地下取水的单位(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者、个人。
第四条 农业灌溉末级渠系范围指本行政区域内干渠(支干渠)直开口以下,由镇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使用的支斗农毛渠渠道、配套水利工程设施及田间灌溉工程(包括高效节灌首部、管灌、滴灌等田间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扬黄灌区的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9镇范围内的农业灌溉、中冶美利林业灌溉和生态湿地补水用水主体及水产养殖的用水主体。香山乡、兴仁镇按照属地供水管理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各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的责任主体,对本镇管理范围内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水费收缴
第七条 各级渠系水费按《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收缴。如有调整,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另行通知文件为准。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实行按方计量收费,以干渠直开口计量设施为计量点,依据供用水双方确认的实际取水量、批复计价标准计量计算。供水水费实行“统一收缴,分级返还使用”的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实行区域管理,在各镇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各干渠直开口用水的用水户(含种植企业、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等),其水费收缴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落实。
(一)各“村委会+用水小组”将收缴的水费(包括自流灌区、南山台扬水灌区的水费和七星渠灌域、固海扬水灌域的水费)缴入本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账户后,自流灌区(包括七星渠灌域、固海扬水灌域的水费)由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缴入沙坡头区灌溉管理所账户,专账管理,再由其上缴区财政专户;南山台扬水灌区统一缴入沙坡头区南山台电灌站账户,专账管理,再由其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渠系独立的企事业取用水单位(含中冶美利林业用水、工业园区用水、内蒙古孪井滩农业用水、生态湿地补水用水等),水费收缴工作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按实际取用水量结算并收缴后,上缴区财政专户。
(三)七星渠灌域、固海扬水灌域的骨干渠道水费,由区水务局依据其提供的水量核算及水费结算凭据,由沙坡头区灌溉管理所分别划转至七星渠管理处、固海扬水管理处提供指定的水费收缴专户。
第十条 水量水费结算实行“日清、旬结、月汇总”。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加强用水管理和水费计收管理,建立水量、水费台账。每轮次灌水前后供用水双方及时交接水、观测水、核算水量,供水单位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为依据核算水费。
每月度供水结束后,区水务局次月下达各镇月度水量水费结算收缴文件。各镇依据文件对辖区各村核算用水量、结算水费及时公开、公示,按要求期限足额收缴水费。
第十一条 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必须开设农业灌溉水费专用账户。使用统一印制的水费收费票据,加强农业灌溉水费收缴票据管理、使用,规范登记票据申领、使用、核销记录。农业灌溉水费收缴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水费收缴票据只能用于农业灌溉水费收缴,不得附加其他收费内容串用票据搭车收费,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二条 水费收缴严格执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村委会+用水小组”收取用水户水费后(含二维码电子缴费),应按照“票款一致、票号一致”的原则,核对票款,将水费缴入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普及使用二维码电子缴费,减少收费环节,杜绝搭车收费,增加水费收缴透明度,水量、水价、水费及时在镇、村公示公开。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按照“年初预收,月度核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各镇人民政府年初要依据上年度亩均水量、亩均水费,严谨测算并下达本年度水费预收文件,年度灌溉结束后,依据实际用水量、核算的水费,下达年度水费结算文件,与用水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对预收水费超过年终实际结算的,超出实际结算标准部分收取的水费,应征求用水户的意见建议,由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确定退款要求、流程和方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事前、事后公示到村。
第十五条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供水管理单位要科学制定调配水计划,按计划、按定额供水,适时预警,动态管理,严格执行“不缴水费不供水、超计划用水不配水、没有计划不放水、无人接水不开口”。
各镇及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要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根据供水管理单位调配水计划,做好管理范围内支斗渠的水量分配和供用水内部管理,有序组织,合理安排,提高田间用水效率,降低用水成本。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溉管理、水费收缴、工程管护等工作,适时督导各村用水小组、用水户缴纳水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矛盾,确保水费按时足额收缴。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介入沟通说服,正确引导,依法依规催缴追缴,保证水费实收率。不得以个人、单位、集体名义的欠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 用水定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执行。如有调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知文件为准,按新修订定额执行。
对超定额用水,按照《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如有调整,以区人民政府另行通知文件为准。
第三章 水费返还、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末级渠系水费实行“统一收缴、先交后返、分级管理使用”。区财政局依据区水务局提供的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量水费结算返还文件,先划拨到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按规定分别将末级渠系水费全额返还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用账户。
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实行“村用镇管”。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账面实收的各村末级渠系水费金额为准,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核执行。
第二十条 骨干渠道水费主要用于沙坡头区自管骨干渠道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沙坡头区灌溉管理所运行管理;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运行管理,其中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费用不低于40%,用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不高于60%。纳入编制的镇、村干部及各监管机构人员不得在农业用水管理中取酬。不得用于列支各类人员补助、业务招待、通讯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末级渠系返还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各“村委会+用水小组”召集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
(二)根据账户金额以书面形式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附有关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来源、用途,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复。
(三)申请水利工程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时,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村委会+用水小组”工程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初审后进行统计汇总,预算报告及用款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核,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后,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中予以支付。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会+用水小组”要完善水利工程台账登记,信息动态更新,为提高返还末级渠系水费使用效率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村委会+用水小组”必须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支明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定期向村民或用水小组成员报告并公示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当年开支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为完成水费收缴任务而垫缴水费。
第二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末级渠系水费。在水费收缴、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各类信息台账,健全相关手续。实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农业水费。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对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区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水价执行、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农业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护维养等进行监督、专项检查和审计,加强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水费依规收缴、有效管理、规范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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