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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5-00467
  • 卫沙政办规发〔2025〕3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沙坡头区财政局
  • 有效
  • 2025年08月18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沙政办规发〔2025〕3号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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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筹设立,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代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参与,以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模式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并支持沙坡头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二章 基金规模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规模为5970万元,后期视基金发展情况适度扩大基金规模。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2016年以来自治区财政补助沙坡头区设立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及沙坡头区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其中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2270万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3700万元。乡村振兴基金应积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视乡村振兴产业政策而定。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七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通过委托等方式与沙坡头区内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1:10的放大倍数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为无法在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融资对象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代偿比例共同分担。对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担保业务符合国担基金风险分担条件的,须向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报备。融资担保基金最终承担的代偿比例不得高于融资担保机构最终实际承担的代偿比例,且单笔业务承担的代偿比例不得高于20%。年度担保贷款代偿率超过4%时,应暂停开展融资担保基金新增业务。

第八条 对于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将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时存入合作银行专户,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融资对象、撬动比例或放大倍数等,由合作银行为融资对象提供贷款。贷款发生逾期时,承办银行应采取多种方式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本息。在90天后明确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按照协议约定对合作银行给予一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额按照协议约定比例,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共同分担。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恢复偿还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及苹果、硒砂瓜等沙坡头区地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发展生产经营等领域。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担保费率、贷款利率、贷款(投资)周期、贷款(投资)规模、风险分担比例等,由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利益共享、科学合理、风险共担、遵循契约”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等部门紧密配合的政府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由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牵头对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融资担保机构奖惩的重要依据。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贷款投放情况,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融资对象、贷款项目及风险补偿情况进行会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基金投资人的监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确保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署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托管费用全部减免。合作银行办理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合作协议造成贷款损失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承担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担保和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其他相同领域基金的,应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围绕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乡村振兴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合理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

第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乡村振兴基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其他方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融资对象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信息,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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