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落实控烟履约责任,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模式
第六条 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的乡镇为单位,划分合理布局单元。
第七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因素,应用数学模型测算单元零售点合理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高于合理数量的103%为饱和区,现有零售点数量位于合理数量的97%(含)-103%区间内为稳定区,现有零售点数量低于合理数量的97%为发展区。
第八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按照以下标准,实行不同的申办零售许可证策略:
(一)饱和区不再增设零售点;
(二)稳定区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登记排号;
(三)发展区按照本规定零售点设置条件进行布局。实际零售点数量达到合理数量的97%以上转为稳定区,按照稳定区的申办策略实施布局。
第九条 申请人在稳定区申请办证,自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号,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排号的先后顺序,通过预留联系方式或客户端依次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排号失效,并通知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一)逾期未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
(三)申请信息中的经营者、经营主体、经营地址与排号时登记信息不符的;
(四)经核查不符合零售点设置条件的;
(五)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排号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的划分及其合理数量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每12个月进行测算并对外公布。合理布局单元转换信息及轮候排号信息一并公布,以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城市、乡镇的街道零售点设置应满足与最近持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的条件。
第十五条 居民小区内,建筑户数3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 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外参照所属街道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自然村(组、队)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按3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0米,邻村相邻两个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低于300米。
第十七条 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的商业综合体及旅游小镇和各类综合市场、物流园、集散中心等内部,按商铺建筑套数每100套设置一个零售点,且与最近持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商铺建筑套数在100套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加油(气)站、充电站设有以烟酒副食为主营的经营场所,且有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专柜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同时设有加油(气)站或充电站的,按照分别办理的原则设置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娱乐服务类申请的,其经营场所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申请的,住宿房间在100套以上,配备餐饮和娱乐设施,能够满足消费者多种需求,且有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
(二)餐厅、酒楼、KTV、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申请的,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条 工矿企业内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地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在其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大专院校内,师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不足40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 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每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有对外展卖场所的商业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等类似经营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驻军部队按照满足内部消费需求的原则,每个营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后,可不受本规定单元划分和间距限制进行布局,且不作为其他新办申请距离测量参照点:
(一)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二)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证件),年满18周岁二级以上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公安)遗属初次申请的;
(三)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持证零售户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或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主动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新建或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居民小区、各类市场、园区、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大专院校等空白点区域,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下一轮次单元测算结果对外公布之日内,可不受本规定饱和区、稳定区规划数量的限制,参照本规定第三章“零售点设置条件”中对应区域、场所条件进行布局。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燃气燃料、油品油料、化工产品、装修材料、农药化肥等;
(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50米(含)范围内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物业办公楼内部、储藏间、门卫室、保安室、传达室、地下室、仓库、车棚、车库、库房等;
(十)位于住宅楼、临街商铺等二楼以上,办公楼、公寓楼和写字楼内部的经营场所,首层沿街营业房和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
(十一)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十二)市政规划已标示的待拆迁建筑、危房;
(十三)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活动板房、违章建筑、集装箱屋、电话亭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施工工地除外;
(十四)尚在内部装修或未形成商品售卖条件,无法识别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
(十五)经营场所所在区域采取封闭式管理(除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等特殊场所外),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自主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
(十六)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与邻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砖、钢、混等材料完全隔断,或有门、窗等构造相通,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十七)政府、行业明文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八)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游艺场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电竞酒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及各类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咨询的机构及其场所;
(十九)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植物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内部;
(二十)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仪器仪表、药妆医械、养生保健、消防器材、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商品、音像制品、车类销售、车类服务、车类租赁、旅行服务、网吧网咖、台球厅室、蛋糕烘焙、生鲜肉品、海鲜冷冻、花卉水果、小吃冷饮、调味调料、涮烤食材、米面粮油、蔬菜熟食、茗茶茶具、农畜养殖、农具农资、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服饰箱包、床上用品、干洗缝纫、彩票书店、报刊杂志、棋牌茶楼、婚丧祭祀、按摩推拿、足疗保健、温泉洗浴、美容美发、健身美体、中介劳务、修理修配、寄卖典当、文玩古董、寄递配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照相摄影、图文打印、生产加工、废品回收、垃圾站、公厕等;
(二十一)农家乐、户外烧烤、度假村等场所;
(二十二)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宾馆、酒店等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执行;
(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雪茄烟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取得许可后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
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虑雪茄烟市场需求、市场容量等因素,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符合下列条件的雪茄烟零售点新办申请且无第四章情形的,可不受本规定单元划分和间距的限制进行布局: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三)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售卖区,具备雪茄烟储存、养护条件及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设施设备;
(四)业态为主营茶叶、酒水、特色礼品等具有高端消费特征的专卖店及集高端消费体验为一体的茶室、咖啡厅与雪茄烟销售品吸有营销互补关系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第三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和数量的参照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沙坡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7日,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原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中卫市沙坡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沙烟办综〔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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