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坡头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产权人、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党委农办 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各类扶贫资金以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的管理,旨在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政策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闽宁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区内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第四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根据其在帮扶中发挥的作用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帮扶)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集中供水饮水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其他固定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五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全面监督管理。各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清理、登记、移交工作,并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安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负责区域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指导各行业部门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日常监管以及各类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权属界定解释,为产业类、村庄内人居环境类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房屋、道路及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区水务局为水利工程类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督促各部门、乡镇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登记入账和监交。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监督管理以及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权限以内的收益分配等工作,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监督资产状况、报批运营处置方案、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指定区域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收益,建立村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台账,监管资产运营维护,解决疑难问题。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九条 资产确权登记。在全面理清扶贫资金、项目和资产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镇、村两级实施的扶贫(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资产,由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和登记颁证等程序进行。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确权登记通告,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开展实地调查,根据国家或行业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管理规定对确权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确权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颁证。确权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确权资产进行账实清点,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和账目不清的,完善手续、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具体管理使用单位,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监交。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待条件完善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和移交。
第十一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后,对已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应纳尽纳、逐一登记造册,分级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台账,扶贫(帮扶)项目实施单位同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子系统资产管理中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登记台账。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汇总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总台账,相关资产台账由归口行业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供;县(区)级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本行业部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并指导乡镇、村两级分别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明细台账。台账登记内容按照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子系统资产管理中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登记台账。对于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供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登记管理。涉及资金项目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的,变化前形成的相关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由原资金项目管理主体提供并配合登记建档,并指导乡镇、村两级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相关资产台账及时动态更新调整。
产权人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登记后,分级逐项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产权人应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产权属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明确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牧林业产业园、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产权所有人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管,督促使用企业、合作社或个人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对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核后,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
第十三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产权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资产所有权人根据情况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区财政,由区财政整合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设。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再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激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五条 公益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可根据行业部门管理办法或制度,允许资产管理者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资产管理维护。收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请行业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收取费用须参照“村财镇管”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严格按照用途使用。产权属镇、村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收益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且不影响资产所有权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并向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六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和分配严格执行《沙坡头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方案》(卫沙政办发〔2020〕74号)。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管理方式,所有资产收益交于乡镇,统一上交区农业农村局,按收益分配方案,依需上报申请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乡镇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收益按照重点帮扶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制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方案审核确定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备案,在乡镇所在地和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八条 村级经营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必须经村集体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无异议后按照备案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产业提质增效、脱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维护等,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六章 资产清查处置
第十九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须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权属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按相关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置,防止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流失。相关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后,应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土地、房屋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重点资产,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私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若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向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报备。村级以上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二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各资产所有权人自筹或争取行业部门资金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资产正常安全运营。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维护或维护费用不足的,可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维护范围,或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和维护。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使用和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所在乡镇、村公示栏公示,接受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日常监督。扶贫资金投入到户形成的畜禽等农业资产和大棚、棚圈、房屋等固定资产(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做好日常监督。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村级资产,村“两委”要定期公开资产情况,乡镇要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产登记、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失的;(五)其他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区委和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5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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