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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02001/2024-00288
  • 卫沙政办规发〔2024〕7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沙坡头区林业和草原局
  • 有效
  • 2024年07月10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沙政办规发〔2024〕7号
时间:2024年07月10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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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规范沙坡头区非林地林木管理,做到权责明确,执法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非林地林木管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林地,是指最新年度全国国土调查变更数据成果中林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天然牧草地、湿地、园地、交通用地、建设用地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林地林木包括经济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城镇绿化林木、革命纪念林及耕地上的零星林木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凡在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非林地上从事林木培育、种植、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非林地林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全民共管;

(二)政府主导、科学发展;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生态优先,宣传教育。

第六条 林木权属所有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非林地林木管理

第七条 非林地林木管理主体及范围如下:

(一)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种养殖企业场所绿化苗木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线道路两侧的护路林、道路非林地绿化林木由交通部门管理;

(三)河道、水利工程、骨干级沟渠管理范围内的护岸护堤林由水务、河道管理部门管理;

(四)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保单位内非林地的风景林木由文旅部门管理;

(五)煤矿、石矿等矿区范围内的非林地林木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

(六)非林地上由集体或个人栽植的经济林、村部广场、四旁树、散生林木,城市住宅区绿化林木等,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七)非林地上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理;

(八)城镇建设区内林木由城市绿化部门管理;

(九)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内非林地林木由民社部门管理;

(十)非林地上的天然原生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由林草部门管理;

(十一)工、贸企业的非林地林木由工信部门管理;

(十二)新能源企业非林地林木,由发改部门管理。

第八条 管理部门或林木权属所有人负责林木的日常管护,包括种植、施肥、修剪、毁损恢复、禁牧、防火、病虫害防治、除草、应急排险等。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负责护林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和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群众护林或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林区,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发生林业病虫害时,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乡镇和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乡镇应当及时组织病虫害除治工作,控制和防止林木病虫害扩散和蔓延,林草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更新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依法批准,不得擅自采伐非林地林木。

第十二条 非林地上的人工种植林木采伐不占用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三条 非林地林木采伐办理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林木所有人需要更新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由林木所有人向属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经审核无林木产权纠纷,且采伐地点和申请人一致,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镇村监督实施。

(二)更新采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城镇绿化等林木,由权属所有人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和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共同签署意见后报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林木采伐证办理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复函,由乡镇和管理部门共同监督采伐更新。

第十四条 申请林木采伐,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或复函:

(一)申请采伐主体在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二)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更新及林木调运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

(二)非林业用地上人工种植的林木调运时,凭相关申请材料到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采伐的林木如有携带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责令其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七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复函中规定的面积、株数、范围等进行采伐。非林地上天然野生珍稀树木和古树古木采伐或移植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林木损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盗伐、滥伐林木的,超《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复函许可采伐面积、株数、范围采伐的,未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复函进行林木采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复函的,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在非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对隐瞒或者虚报林木病虫害情况、发生林木病虫害不防治或者防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等违法行为,由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非林地林木,由林木权属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规定内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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