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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02001/2024-00160
  • 卫沙政办规发〔2024〕5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沙坡头区水务局
  • 有效
  • 2024年04月24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卫沙政办规发〔2024〕5号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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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分局:

《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充分调动各农业用水户应用推广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用水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0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8〕1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田已确权的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用水权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第三条 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第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主要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和种粮户,通过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作物种植结构节水,并按规定缴纳农业用水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五条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单元用水户用水权总量按用水权确权的确权用水总量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执行。期间若自治区制定新修订用水定额,按新修订定额执行。

第六条 区财政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建立动态平衡调整补充机制,确保改革区域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需求。

第七条  区水务局要按照用水权改革确权成果,明晰农业水权,贯彻落实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严格执行不同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各乡镇用水主体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提高农水使用效益。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八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灌区各乡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予以补贴。

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大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定额内的用水主体用水补贴2元/亩。

(二)高效节水灌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在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能够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灌水方式进行灌溉,实现“测控一体、水肥一体”的,且使用效果达到工程设计预期目标,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补贴3元/亩。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不善、不能发挥工程应有效益、超定额用水、水费收缴不合规(如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年终不按结算水费多退少补)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水费任务的。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执行超定额加价水费政策,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收取的超定额用水水费用于节约用水奖励。若奖励奖金超出收取的加价水费数额,不足部分由农业水权交易收益资金予以补助解决。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小于10%(不含10%),奖励1元/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大于等于10%、小于20%(不含20%),奖励2元/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大于等于20%、小于30%(不含30%),奖励3元/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大于等于30%,奖励4元/亩。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定额内用水量下降。

(二)超定额用水、种植非粮食作物、非经济作物及水费收缴不合规(如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年终不按结算水费多退少补)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水费任务的。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四条  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十五条  年度灌溉期结束后,由各用水主体向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奖补申请,附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确权水量、水费收缴等奖补基础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材料,经供水管理单位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水务局。

第十六条  由区水务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申报的奖补材料共同进行审核,结合年内行业监管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分别核算各用水主体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金额,对核算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于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拨付到区水务局,再由区水务局拨付到各乡镇水费收缴账户,各乡镇依据辖区范围内的各奖补对象审核结果对其予以奖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定期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精准补贴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补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缺口;节水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用水主体水费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具体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应适时召开农业节水奖补联席会议,对节水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节水成效进行评估,评估成果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农业节水奖补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指导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组织节水奖补申报,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申报节水奖补的农业用水主体虚报、隐瞒、伪造农田种植面积、节水改造项目、实际灌溉水量、节余水量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节水奖补资金;存在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用水主体须退回节水奖补资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农业节水奖补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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