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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设立方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344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22〕9号 生成日期 2022-05-16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设立方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设立方案


一、基金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

二、基金类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和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三、基金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四、基金定位: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核心,以提升农村经济内生动力为目标,构建政府资金引导、金融和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五、设立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

六、设立原则

(一)强化政府引导。坚持政府投入引导,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出资,共同投资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坚持普惠理念。基金运作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在提升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基金普惠金融作用。

(三)着力防范风险。通过资金第三方托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规范基金运作,有效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七、设立主体: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筹设立,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代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基金用途:乡村振兴基金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及沙坡头区地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领域。

九、启动资金:自2016年以来,自治区财政补助沙坡头区设立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及沙坡头区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作为基金启动资金,全部统筹纳入乡村振兴基金。

对于未到期的担保或风险补偿类贷款,分类识别融资对象,对于符合乡村振兴基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可直接纳入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对于不属于乡村振兴基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待贷款到期后,及时清理收回担保及风险基金,并纳入乡村振兴基金统一管理。

十、基金运营机制

(一)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依法依规通过委托等方式与沙坡头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担保编、合同编等相关法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为无法在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融资对象提供融资担保。

(二)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沙坡头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将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时存入合作银行专户,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融资对象、撬动比例或放大倍数等,由合作银行为融资对象提供贷款。

十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区长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协调乡村振兴基金筹备相关事宜。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以前年度基金的清理、回笼等工作,及时解决清理整合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工作部署落实,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清理整合工作各个环节顺利衔接,有序推进。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融资担保公司筹建工作,择优选择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并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监管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基金清理整合移交。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扶贫产业贷款担保基金清理整合移交。

十二、基金风险防范

(一)资金第三方托管。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资金实行在沙坡头区银行第三方托管,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委派沙坡头区财政局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乡村振兴融资担保机构和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按程序向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沙坡头区财政局以提交的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价重要依据。本方案自2022年6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一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筹设立,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代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参与,以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模式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并支持沙坡头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二章  基金规模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拟定规模5970万元人民币,资金分步到位,按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缴纳出资。后期视基金发展情况适度扩大基金规模。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2016年以来自治区财政补助沙坡头区设立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及沙坡头区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其中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2270万元人民币;扶贫产业担保基金3700万元人民币。乡村振兴基金应积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延长2年。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七条 沙坡头区财政局通过委托等方式与沙坡头区内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担保编、合同编等相关法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为无法在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融资对象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代偿比例共同分担。对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担保业务符合国担基金风险分担条件的,须向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报备。融资担保基金最终承担的代偿比例不得高于融资担保机构最终实际承担的代偿比例,且单笔业务承担的代偿比例不得高于20%。年度担保贷款代偿率超过4%时,应暂停开展融资担保基金新增业务。

第八条 对于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沙坡头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将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时存入合作银行专户,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融资对象、撬动比例或放大倍数等,由合作银行为融资对象提供贷款。融资对象通过合作银行获得贷款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经清缴和追偿后形成的损失,按照协议约定对合作银行给予一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额按照协议约定比例,由合作银行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共同分担。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可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和乡村振兴融资需求,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9号)等规定,积极探索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的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对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支持。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及沙坡头区地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领域。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沙坡头区内原自治区财政补助设立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停止运行。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担保费率、贷款利率、贷款(投资)周期、贷款(投资)规模、风险分担比例等,由沙坡头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利益共享、科学合理、风险共担、遵循契约”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成立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由沙坡头区财政局牵头对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融资担保机构奖惩的重要依据。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财政、农业农村及乡村振兴等部门报告贷款投放情况,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融资对象、贷款项目及风险补偿情况进行会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加强内控机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基金投资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署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托管费用全部减免。

第十七条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担保和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其他相同领域基金的,应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应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乡村振兴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应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披露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乡村振兴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合理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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