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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162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水务局 有效性 有效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常乐镇、永康镇、宣和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节约高效的农业用水制度,规范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人水和谐、地水相宜、产水适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引扬黄灌区,以引扬黄水渠(管)道、沟道、地下水为水源引水,从事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的,适用本办法。灌区各镇是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用水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设施大棚)和经果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等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塘坝)或提水泵站等管理单位。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渠(管)道、沟道、地下取水的单位(企业)和种植大户、个人。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塘坝)为控制区域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发展的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用水权确权、有偿使用制度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

第五条 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区水务局负责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灌区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水计划编制


第六条 灌区各镇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机关单位(企业)在确权的用水量范围内上报年度作物种植计划及计划用水量。依据各干渠直开口控制灌溉面积及作物种植结构计划,按照不同作物用水定额编制、汇总年度用水计划,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年底前报区水务局。如计划用水量超过确权水量,须对该渠道灌域种植结构进行调整和水量平衡,确保该干渠直开口年度计划用水量不超用水权确权指标。

第七条 区水务局水利调度中心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年度调度预案分配计划水量,按照“丰增枯减”原则,根据灌区各镇、机关单位(企业)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编制完成沙坡头区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报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核定后执行。对乡镇、机关单位(企业)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其总用水权确权量又拒不进行调整和水量平衡的,由申报单位向区政府说明理由并提出审核申请。

第八条 区水务局水利调度中心依据核定后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同比例全部分配到灌区各镇、灌溉所和干渠直开口,并明确供用水双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用水申报


第九条 灌溉期间,灌区各镇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根据镇域范围内不同取水水源各计量单元灌域农作物用水、需水情况,向灌溉供水管理单位申报各计量单元阶段性(月、旬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提前10天前申报阶段性用水计划。


第四章 配水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水利调度中心依据水利厅分配我区各旬月度的调度计划指标,结合各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各计量单元阶段性(月、旬度)用水计划,统筹兼顾、科学配水、总量控制、合理分水,向各灌溉管理单位下达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灌溉管理单位根据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向各干渠下达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并督促落实;干渠管理单位据此对直开口按照调度计划指标进行配水,并及时通知镇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作好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灌溉用水单位(企业)、各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和用水户应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服从灌溉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有维护灌溉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干渠以下支斗渠的水量分配和供用水自律管理,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先上游、后下游、先急后缓的灌溉模式,组织灌域内各行政村(用水小组)有序灌溉,上下兼顾,均衡受益。严禁抢水、欺水、霸水。

第十五条 供用水双方应按约定时间到场,定时观测水位,力求做到计量准确,做好记录,交接水双方签字认可。严禁放人情水、关系水。

第十六条 灌溉期间,下游用水,上游有协助管理和调解水事纠纷的义务。上游受益村(用水小组)必须指定专人协助搞好灌溉管理,搞好上传下达、水量调度和协调等各项事宜,因组织不力、协调不到位,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由上游受益村(用水小组)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十七条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预警机制。各乡镇及其某一干渠直开口用水量超过用水权确权配水量的90%,灌溉管理单位应向镇级农民用水组织、受益村(用水小组)书面发出黄色预警,开始控制供水量,达到100%,发出红色预警,限制供水。

第十八条 对因城市建设或国家建设永久性占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标由区水务局予以测算核减并无偿收回,纳入政府水权收储指标。

第十九条 开展农业用水权“富余量”认定工作,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或农户所有;农业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村集体或农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

第二十条 实行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取用水户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者水资源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必须按程序提请区水务局批准。水资源使用权用途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取用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水资源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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