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沙坡头区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640502001/2022-00159
  • 卫沙政办规发〔2022〕8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沙坡头区水务局
  • 有效
  • 2022年05月16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沙政办规发〔2022〕8号
时间:2022年05月16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

《沙坡头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沙坡头区水权水价管理机制,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水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用水水费是指灌区供水管理单位从水源利用各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为补偿各级水利设施维修及运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干渠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

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干渠水费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区财政局负责监管;末级渠系水费由各镇负责监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条 农业末级渠系范围指本行政区域内干渠(支干渠)直开口以下,由镇村或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管理的支斗农毛渠渠道、配套水利工程设施及田间灌溉工程(包括高效节灌首部、管灌、滴灌等田间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扬黄灌区的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共9镇。兴仁镇、香山乡按照属地供水管理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各级渠系水费收缴的指导和监督。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村委会+用水小组)具体负责属地管理范围内农业用水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费收缴


第六条 各级渠系水费按《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卫沙政规发〔2021〕3号)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农业用水水费实行按方计量收费,以直开口计量设施为计量点,依据供用水双方确认的实际取水量、批复计价标准计量计算。供水水费实行“统一收缴,分级返还使用”的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水费收缴实行区域管理,在各镇行政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各干渠直开口用水的用水户(含干渠直开口个体种植户、种植企业、家庭农场及高效节灌工程经营主体),其水费收缴工作由各镇负责组织落实。各“村委会+用水小组”将收缴的水费(包括自流灌区、南山台扬水灌区的水费和七星渠灌域、固海扬水灌域的水费)缴入本镇用水合作组织账户后,自流灌区(包括七星渠灌域、固海扬水灌域的水费)由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缴入沙坡头区灌溉管理所账户,专账管理,再由其上缴区财政专户;南山台扬水灌区统一缴入沙坡头区南山台电灌站账户,专账管理,再由其上缴区财政专户。渠系独立的企事业取用水单位(含中冶美利林业用水、工业园区用水、内蒙古孪井滩农业用水、城市生态用水等),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按实际取用水量结算收缴后,上缴区财政专户。

七星渠灌域、固海扬水灌域的骨干渠道水费,由区水务局依据其提供的水费核算文件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划拨给区水务局,再由区水务局划转至七星渠管理处、固海扬水管理处的水费收缴专户。

第九条 水量水费结算实行“日清、旬结、月汇总”。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加强用水管理和水费计收管理,建立水量、水费台账。每轮次灌水前后供用水双方及时交接水、观测水、核算水量,供水单位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为依据核算水费。每月度供水结束后,区水务局下达各镇上月水量水费结算收缴文件,各镇用水合作组织依据文件对辖区各村组用水量、结算水费进行公示,按文件要求期限收缴水费。

第十条 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必须开设农业水费专用账户。水费收缴严格执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使用统一的、符合规定的票据。“村委会+用水小组”收取用水户农业用水水费后,应按照‘票款一致’的原则,核对票款,将水费缴入镇农业用水水费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科学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按定额供水。各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单位要根据供水管理单位配水计划,合理安排灌溉用水。

第十二条 镇政府要大力支持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溉管理、水费收缴等工作,适时督导各村用水小组、用水单位缴纳水费,确保水费按时足额收缴。

第十三条 对超定额用水,按照《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卫沙政规发〔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


第三章  水费返还、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末级渠系水费实行“统一收缴、先交后返、分级管理使用”。区财政局依据水务局提供的各镇(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量水费结算返还文件,先划拨到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按规定分别返还至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用账户。

各“村委会+用水小组”末级渠系水费的返还实行“村用镇管”。以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账面实收的各村水费金额为准,由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财务管理规定考核执行。

第十五条 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用水小组”涉水事务管理模式,结合本村实际,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人数,用水小组原则上以2-3人为宜,降低运维成本。

第十六条 干渠(支干渠)水费用于干渠(支干渠)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主要用于农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用水期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会+用水小组”)的运行管理费用,用于维修养护的费用不得低于40%。纳入编制的镇、村干部及各监管机构人员不得在农业用水管理中取酬,未纳入编制的用水小组成员按照不高于村干部月均实发工资的70%发放,不足部分由村组织以“一事一议”形式解决。不得用于列支各类人员补助、业务招待、通讯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末级渠系返还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各村(村委会+用水小组)召集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

(二)根据账户金额以书面形式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附有关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来源、用途,报镇人民政府(镇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审核批复。

(三)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主要用于田间水利工程、计量设施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村委会+用水小组”申请水利工程设施维修时,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单笔资金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乡镇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后,由“村委会+用水小组”组织实施;单笔资金3000元以上的,乡镇和区水务局共同研究审定后,由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递交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报告及用款申请并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由镇、村及镇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后从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中支付。

第十八条 各“村委会+用水小组”必须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定期向村民(用水小组成员)报告并公示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十九条 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末级渠系水费当年开支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末级渠系水费,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并直接参与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工作职责对水费计收、上缴、使用、票据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以加强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水费依规收缴、有效管理、规范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新媒体
智能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