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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156 文号 卫沙政规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5-13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水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运行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6号),参照《沙坡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卫沙农发〔2020〕100号)等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域内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历年后期扶持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移民资产管理运行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的项目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并负责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维护、经营及服务等工作。移民资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运营管理。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移民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如枸杞瓜果、红枣等交易市场、果蔬保鲜、储藏冷库及拣选加工车间、枸杞(黄花菜)烘干房及枸杞深加工、储藏车间、农业设施大棚、经营性的不动产、牲畜养殖圈舍场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及购置生产加工运输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生产资料形成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农田水利、饮水主体工程、道路、排水、移民巷道庄点美化绿化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沙坡头区水务局指导乡镇、村将移民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产管理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移民资产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落实“村账乡管”及移民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建立健全移民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移民资产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移民资产登记入账、规范管理、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工作。

第八条  移民村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移民资产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村移民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移民收益分配等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要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移民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资产发挥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村集体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服务群众。


第四章  资产确权


第九条  资产计价。移民资产原则上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审计决算结果作为计价依据,登记入账。

第十条  资产确权。对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移民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移民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对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定到村集体;跨乡镇、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属项目乡镇、村共有,并按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情况确权到相关乡镇、村。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纠纷。对移民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由所在乡镇协调解决。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台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村应及时建立移民资产管理子台账,同时报送所在乡镇;由乡镇汇总村级子台账,建立本辖区移民资产管理分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沙坡头区水务局应对各乡镇分台账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入账。按照“村财乡管”工作机制规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村应及时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财经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根据形成移民资产的类别,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到相关村集体。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财经服务中心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移民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十五条  移民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当年要产生收益,但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移民资产收益为剥离资源性资产(如土地)、经营成本及其他投入效益 之外的份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每年对移民资产的经营、收益等工作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的,收益归户所有;确权到村集体的,村委会要以移民户为主,研究制定“本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在本村公示满7日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水务局备案。原则上当年分配给移民的收益比例不低于当年移民资产净收益的50%。“本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水务局监督下实施。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末未分配收益之和。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经营收益及收益分配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乡镇监督发放,收益入账后3个月内应完成收益分配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与经营主体(个人、合作社、企业等)合作的,年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所在村申报项目时测算分析的直接收益值,同时不得低于该资产入账计价的6%,否则村集体有权单方终止合作无条件收回经营资产。合作经营收益分配工作同样由乡镇监督实施。经营主体要主动吸纳移民户参与经营和就业,增加移民群众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给经营主体的部分优先用于项目发展、设施维护运转经费等;分配给村集体的部分优先用于本村移民公益事业方面;分配给本村移民的收益以现金转账发放到移民户主个人账户的形式进行分配。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管护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监管单位是移民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资产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各移民村民委员会为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资产(设施),履行全民维护义务,及时制止、检举损坏、侵占、私分、挪用移民资产(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其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即纳入管护范围,由乡镇村制订管护制度,开展资产管护工作。水库移民项目在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缺陷或维修问题,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修缮。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实施管护。

第二十三条  根据管护任务情况,可采取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等方式,优先在本村移民户中选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管护人员。确定管护人员需 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签订管护责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要尽量保证管护人员队伍稳定,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确实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及时解除管护责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移民非经营性资产的布局和现状,严格执行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工作日志,对资产(设施)运行状况做到反应迅速、上报及时,全力保证管护的资产(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八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移民资产在运行管理当中出现资产损毁的,应由乡镇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受发展规划影响、正常报废而必须处置的,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移民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移民资产进行处置,由村委会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进行初审,乡镇委托第三方对移民资产进行评估;乡镇将初审意见及评估结果要分类报沙坡头区水务局审核后,方可按有关法规办理移民资产处置手续,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备案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沙坡头区水务局审核意见、有关影像佐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移民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安排用于所辖区域水库移民公益事业。


第九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条  移民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工作人员在移民资产管理中因失职渎职、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等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沙坡头区纪委监委或其他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移民资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移民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移民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民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低价处理移民资产的,擅自对移民资产进行抵押和以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虚报冒领、贪污骗取、挤占挪用移民资产或管护资金的;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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