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信访事项化解的突出作用,着力提升沙坡头区信访事项化解率,逐步转变信访维稳工作形势,有效预防极端事件发生、减少越级走访数量,依据自治区司法厅、信访局《宁夏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暂行办法》《宁夏检察机关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沙坡头区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工作,是指各责任单位未化解的信访事项,且持续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由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第三方介入信访事项化解,针对性地做好事项调处、释法析理、思想疏导等工作,促进信访事项根本性化解、信访人不再走访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的范围是经相关责任单位(化解、稳控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或者工作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倾向的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有合理诉求,但因诉求过高未化解,久访不息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无合理诉求,经有关责任单位思想疏导不接受且生活困难的信访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或自梳理的信访事项;
(四)沙坡头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认为有必要指派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条 沙坡头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指派人民调解员、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化解,并出具指派单或委托化解协议书,对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规范程序。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的奖励资金,由沙坡头区信访工作经费进行保障,案件奖励标准评定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提出初审意见,报请沙坡头区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可以将信访人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为双方当事人开展人民调解,也可以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以信访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息诉罢访承诺书或法院终审判决、信访人息诉止争为化解标准。
第七条 信访事项根据复杂程度、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一、二、三、四、五类,分别对应为复杂信访事项、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杂重点信访事项、疑难重点信访事项、其他类信访事项。
第八条 五类信访事项一般应为信访积案且具备以下情形:
(一)复杂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1年以上;
2.组织答复1次以上;
(二)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2年以上;
2.组织答复2次以上;
(三)复杂重点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3年以上;
2.组织答复2次以上;
(四)疑难重点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5年以上;
2.组织答复3次以上;
3.已进行复查复核;
(五)其他类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答复1次以上;
2.短时间内极容易造成群访或重大舆情;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将信访事项化解后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案卷,将以下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卷宗向指派或委托单位提交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指派或委托单位提交至沙坡头区司法局供审查评定:
(一)指派单或者委托化解协议书;
(二)信访材料、信访人身份证明;
(三)已经答复或处理有关资料;
(四)调解笔录、起诉状等材料;
(五)调解协议书(需仲裁或司法确认)、判决书及结果履行材料;
(六)信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
(七)指派或者委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一类复杂信访事项每件1万元;
(二)二类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每件2万元;
(三)三类复杂重点信访事项每件3万元;
(四)四类疑难重点信访事项每件5万元;
(五)其他类信访事项根据难易程度每件不超过0.6万元。
人民调解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以案定补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