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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121 文号 卫沙政规发〔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1-26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司法局 有效性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21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调动沙坡头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沙坡头区将对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定补补贴。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是指对在沙坡头区司法局备案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协议履行到位,达到案结事了,实行以案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补贴经费,是指专门用于补贴按本办法规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的经费。

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由沙坡头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由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纪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登记)、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对同一当事人多个诉求或者同一个案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调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立卷,按照案件类别和补贴标准提请审核。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


第五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助范围。下列纠纷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六条  “以案定补补贴对象为沙坡头区各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或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含专兼职)、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


第七条  按照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分为以下五类:口头协议类纠纷、一般类纠纷、疑难复杂类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和特大疑难复杂纠纷。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口头协议纠纷类案件的,达成协议的,每件补贴100元;

(二)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一般类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300元;主持调解一般类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500元;

(三)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疑难复杂类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500—800元;主持调解疑难复杂类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1000元;

(四)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1000—1800元;主持调解重大类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0元;

(五)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特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0—4500元;主持调解特大类纠纷案件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5000元。

凡调解疑难复杂类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特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的,或经仲裁、司法确认执行的,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件增补100元、200元、300元。

疑难复杂类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多次调解虽不成功,但相关材料能证明人民调解员有效控制矛盾进一步恶化,并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已经做出明确的法律指引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按照案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它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及《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以案定补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八条  案件类别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划分如下:

(一)口头协议类纠纷是指经口头形式调解,化解纠纷,达成协议,及时履行完毕的纠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口头协议类纠纷: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且可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2.调解成功后登记在案,但没有立卷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类纠纷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难度较大,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类纠纷:

1.涉案人数不到5人,涉案标的额1000元以下的;

2.地纠纷面积为5亩以下的;

3.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下的;

4.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5.一般邻里纠纷;

6.般侵权纠纷;

7.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8.他一般纠纷。

(三)疑难复杂类纠纷是指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类纠纷:

1.涉案人数35人,涉案标的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协议标的额在1—30万元的;

3.涉及5亩以上,不足50亩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的;

4.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上,10户以下的;

5.涉及5人以下的群体性上访的;

6.涉及两个以上镇、村(居)的7.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8.防止纠纷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9.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10.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11.经村  (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12.其他经沙坡头区司法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四)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具有突发性或者可能激化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调解极其困难,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1.自治区内跨区域的纠纷;

2.涉案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且涉案标的额1万元以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卫生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

3.协议标的额在31—50万元的;

4.涉及50亩以上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的;

5.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10户以上的

6.涉及人员死亡的;

7.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

8.涉及两个以上行业或领域的矛盾纠纷;

9.涉及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纠纷;

10.多调不结,久调不结,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11.在矛盾发生地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12.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

13.其他经沙坡头区司法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上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五)特大疑难复杂纠纷是指矛盾纠纷涉及多人、多领域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调解难度极大,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大疑难复杂纠纷:

1.跨自治区区域的纠纷;

2.多人多次到自治区、市级等有关部门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3.协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涉及10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特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

6.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特大疑难复杂纠纷;

7.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

8.其他经沙坡头区司法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可认定为特大疑难纠纷。

同时有下述两种情形的,也可认定为特大纠纷:涉及人员死亡、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涉案人数超过5

(六)纠纷标的金额不明确,但情况复杂的案件,由沙坡头区司法局根据调解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纠纷及以上档次:

1.因不能达成四邻协议,无法顺利翻建房屋引发的纠纷;

2.不能直接体现价值的标的物的权属纠纷;

3.涉及土地耕地纠纷,调解3次及以上的;

4.其他经沙坡头区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后认定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时,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标准化人民调解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卷宗质量


第十条  人民调解案件办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案件的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要求;

(二)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了办理案件所必需的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回访等工作;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案卷电子信息录入和纸质案卷材料装订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要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人民调解卷宗标准

书面调解协议卷宗材料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转办单)、当事人身份信息有关材料、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履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应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或建议;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卷宗不予审核:

1.卷宗类别、卷名填写不规范的;

2.卷宗装订顺序严重混乱的;

3.卷宗缺少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转办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主要材料的;

4.调解案件材料书写潦草、卷面不整洁的;

5.其他不予审核的情况。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人民调解案件不合格:

1.案件受理、审批和办理程序不规范的;2.没有完成办理人民调解案件所必需的程序的;3.必要的关键性的证据收集不完备,调查不负责任的;

4.因不尽职责出现延误调解、调解失败、错过诉讼时效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办案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6.在承办过程中将案件交予无办案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的;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8.案卷归档不及时、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的;

9.其他违反《人民调解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五)调解卷宗保存

所有经审核后发放办案补贴的纸质卷宗,村(社区)调委会调解的,由村(社区)调委会存档备案;镇调委会调解的,由辖区司法所存档备案;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存档备案。如确需使用卷宗的,须经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提取,用毕及时归还留档。


第五章  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二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各调委会填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情况申报表;

(二)人民调解案件每季度评定一次,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报辖区司法所初审,提出类别认定意见,司法所初审通过后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 (节假日顺延),将案件办理及类别认定材料报送沙坡头区司法局审定;沙坡头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将上述第一款材料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 (节假日顺延)报送至沙坡头区司法局审核。沙坡头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上报的案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审定专家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沙坡头司法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补贴案件结果。

(三)沙坡头区司法局对案件审核后,确定案件类别、补贴金额,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沙坡头区司法局按季度发放。发放补贴时应建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随时更新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并报沙坡头区司法局备案。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对报送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补贴发放中存在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所发补贴经费一律追回: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经举报查实调解案件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部门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要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行项目化运作,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第十五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的使用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区纪委、财政、审计部门对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绩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调解案件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228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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