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紧紧围绕过渡期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过渡期方针政策等,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自治区、沙坡头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沙坡头区财政要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及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 衔接资金分配,坚持精准使用、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分配的主要测算因素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和搬迁群众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自治区及沙坡头区党委和政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定的重点工作、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当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使用方向,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情况,科学统筹计划安排资金,形成资金合力,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衔接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遵照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中明确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围绕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瞄准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和与脱贫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一二三产业全链条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达到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后续扶持;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优先支持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健康饮茶”推广工作等。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为推动均衡发展,沙坡头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相关项目,促进沙坡头区乡村振兴事业均衡发展。
第八条 沙坡头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中央及自治区衔接资金不得购买或补贴各类保险。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沙坡头区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保、乡村救助保险、“十一五”“十二五”生态移民村流转经营企业土地培肥改良奖补资金及产业担保贷款贴息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条 沙坡头区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民宗)、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对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的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衔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库建设,将原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完善为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继续发挥项目库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实现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加强项目论证,严格入库审查,做好年度动态调整,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资金使用和拨付要与项目库中的项目匹配,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衔接资金使用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年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4日止。本办法与《沙坡头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卫沙政办规发〔2020〕9号)并行,其中资金名称、使用范围和方向执行本办法,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及资金拨付延续执行《沙坡头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卫沙政办规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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