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登录个人中心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走进沙坡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045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22〕3号 生成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水务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有效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沙坡头区境内开展水资源管理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包括水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发布、管理、决策、奖惩等。

水资源超载是指沙坡头区整体确权水指标、许可水量或年度实际用水量等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自治区分配沙坡头区用水权红线指标或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指标,沙坡头区辖区内各行业、各行政区域年度取用水总量大于行业、区域总体确权水量或年度计划用水量,以及沙坡头区整体地下水取水量或地下水水位超过自治区下达的管控指标;独立取用水户水资源超载是指年度实际取用水量大于确权水量或年度计划水量。

水资源临界超载是指沙坡头区整体确权水指标、许可水量或年度实际用水量等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自治区分配沙坡头区用水权红线指标或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指标的85%,沙坡头区辖区内各行业、各行政区域年度取用水总量大于行业、区域总体确权水量或年度计划用水量的85%,以及沙坡头区整体地下水取水量或地下水水位接近自治区下达的管控指标;独立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大于确权水量或年度计划水量的85%。

第四条总体要求]  水资源承载能力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刚性约束,各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规划发展布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开发强度和用途管制。

第五条职责分工]  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沙坡头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监测预警和管理工作。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单位、基层用水合作组织、取用水户发布预警。

沙坡头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建立联动评价机制,做好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区域水资源承载力评价


第六条指标管控]  依据自治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报告、“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沙坡头区水资源配置规划,建立沙坡头区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每五年进行修正。沙坡头区住建和交通、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工信和商务、发改部门综合考虑沙坡头区人口增减、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别制定“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管控方案,在现有水资源指标约束条件下,合理规划各行业发展,发挥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机制。

第七条指标分配]  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权红线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在保障生活用水的基础上,通过计划管理、用水权确权、用水权市场交易等途径,合理配置各行业、各行政区域、各取用水户水资源取用水指标,根据核定指标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作为预警管控标准。

第八条承载能力评价]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超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报告,及时发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预警对象划分


第九条预警对象]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单位、供水单位(企业),独立的取水口取用水户发布预警。

自黄河干流、湖泊、水库取水或取用地下水的由当地水行政部门按照权限根据取水许可和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并对取用水户发布预警。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网范围内农业、工业、服务业、绿化、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用水监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网内各行业用水情况向供水企业下达预警信息。

农业自流灌区取水总量管控预警对象为沙坡头区灌溉管理所,取水工程为沙坡头区南、北干渠;

南山台灌区取水总量管控预警对象为南山台电灌站;

兴仁、香山灌区取水总量管控预警对象为宁夏水投中卫供水公司,取水工程为西线供水(兴仁片区)一级泵站;

七星渠宣和镇灌域、固海扬水宣和镇灌域取水总量管控预警对象为宣和镇人民政府,取水工程为七星渠、固海扬水工程;

独立的小型灌区取水口取水总量管控预警对象为各取用水户,取水工程为沿黄小高抽,机电井。

工业:中卫工业园区、镇罗工业园区取用水总量管控预警对象为工业园区管委会、镇罗镇人民政府,管网内工业用水企业由供水公司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实施重点监控,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取用水计划对其发布预警;自备水源工业预警对象为各取水口对应工业企业。

河湖生态:沙坡头区香山湖、应理湖、十里水街、景观水道、小湖等生态流量纳入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各河湖湿地管理单位为河湖生态预警对象,研究制定河湖生态补水方案,报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予以实施。

城镇环境:包括城镇绿化和环卫清洁,城镇绿化包括城区绿地灌溉和工业园区公共绿化,预警对象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林技中心和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卫清洁包括城镇道路冲洗、公共设施用水,预警对象为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住建和交通局。

城乡居民生活: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依据以水定人管控方案,下达年度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计划,预警对象为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服务业:按照水源分类,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统计形成管网内服务业用水户名录,实施重点监控,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发布预警信息。取用地下水服务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实施重点监测,预警对象为取水口对应用水户。

特种行业按照水源分类,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统计形成管网内特种行业用水户名录,实施重点监控,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发布预警信息。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实施重点监测,预警对象为取水口对应用水户。

第十条预警红线]  取用水户预警管控指标按照取水许可水量指标和年度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执行。


第四章  水资源预警监测


第十一条预警平台建设]  以自治区级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为依托,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建立县(区)级预警管理平台,组织开展辖区水资源承载力评价预警。

第十二条监测要素]  监测要素包括沙坡头区辖区内主要河流、入黄排水沟、市县(区)界断面水量等重要断面的水位、流量,沙坡头区取用水户取水量,地下水水位。

第十三条数据管理]  各取水户应依法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对不同水源的全口径用水进行计量,建立用水台账,并将监测信息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中卫市和沙坡头区水资源监测预警平台。

第十四条数据共享]  区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和交通等部门有关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取得的数据资料,实行资源共享,作为产业调整、行业监管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水资源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预警分级]  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单元进行评价预警,执行标注根据实际取用水量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用水计划量占比值进行认定,评价结果分为超载(占比≥100%)、临界超载(100%>占比≥85%)、不超载(占比<85%)三个等级,对应的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预警发布]  当县(区)级预警管理平台监测到发生满足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级别要求报警时,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章  水资源预警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管控要求]  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书面通知、约谈或者公告等形式对发生预警的取用水户进行预警,督促取用水户控制取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八条管理措施]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节水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深入落实节水行动方案,加大节水力度,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发展高效节水产业,改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实水资源费税差别化征收政策。发生红色预警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取用水户应制定年度取用水总量消减方案或地下水位控制方案,并严格督导落实,每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总量消减或地下水位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管理措施]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和取水强度,配套做好长期动态监测。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可能影响其他用水权益的,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管理措施]  对辖区发生水资源超载和临界超载区域、行业或取用水户,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实施更严格的节水标准,严格控制新增农业、服务业和工业等用水工程立项审批。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奖励措施]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将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纳入乡镇、部门和取用水户节水考核,对于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好转的预警对象按照节约用水考核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惩罚措施]  对严重破坏水资源承载能力计量设施、违法取水、超许可取用水单位,由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查处,予以罚款并追缴超计划用水水费和水资源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惩罚措施]  对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或非法取水经营等相关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新媒体
智能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