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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043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水务局 有效性 有效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常乐镇、永康镇、宣和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充分调动各农业用水户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把以水定地、以水定产落到实处,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单元用水户水权总量按水权确权的用水总量标准执行。用水定额(单位面积水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第五条  区财政统筹安排,把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各项政策,统筹各级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资源费、水费收入等用于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基金建立动态平衡调整补充机制,当年结余,滚存下年使用,确保改革区域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需求。

条  区水务局要明晰农业水权,严格执行不同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用水农户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补贴对象。全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村集体(用水小组),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补贴标准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灌区各乡镇补贴对象予以补贴。

(一)大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补贴2

(二)高效节水灌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能够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灌水方式进行灌溉,实现测控一体、水肥一体的,且使用效果达到工程设计预期目标,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补贴3

(三)用水户终端水价等于或高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不予补贴;因运行管护不善超定额用水、种植非粮食作物及征收水费不合规(如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的均不予补贴。

第九条  补贴程序

(一)每年灌溉周期(上年冬灌本年夏秋灌)结束后,由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由人民政府进行核实,以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补贴金额,并形成书面材料,经供水管理单位复核后报区水务局。

(二)由区水务局对各乡镇申报材料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财政局将精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水费收缴专户账户。乡镇依据范围内的各补贴对象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资金来源。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收取的超定额用水水费由区财政局按100%的比例返还到区水务局用于节约用水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予以奖励,提高各类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种植面积缩减、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其定额内结余的水量不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对象。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第十条  奖励标准。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10%,奖励1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20%,奖励2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30%,奖励3亩。

第十条  奖励程序

(一)年终由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乡镇范围内的村委会用水小组运行管理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由乡镇及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水务局审核。

(二)水务局依据审批后的考核结果,奖励资金拨付到乡镇水费收缴专户账户。乡镇依据各村委会用水小组考核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其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各乡镇、各用水组织要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定期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条  精准补贴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补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水管员工资、管理公共费用等缺口节水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用水主体水费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22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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