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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1-00355 文号 卫沙政规发〔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1-10-14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群团工作委员会:

《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10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或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引资良好氛围,促进沙坡头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是指将投资项目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区域以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政策、并在沙坡头区域内实际落地项目的引资人,包括:自然人、企业(包含国企)、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包括公职人员。对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及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引资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凡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区域以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配套需求,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一二三产业合资、独资、合作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均可申报认定奖励。

以下项目不予认定奖励: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中央、地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交通、水利、电信、电力建设等)。

(三)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矿产资源采选等投资项目。

(四)中卫市沙坡头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担保还贷的项目。

(五)风力发电站和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六)其他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项目。

第四条 认定及奖励原则

(一)实际到位资金认定原则。对引资人引进的项目,以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到位资金认定是以土地款、厂房建设工程、设备购置等发票实际投入为依据,不含流动资金。

(二)分期兑现奖励原则。对跨年度建设项目,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年限,根据当年年底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奖励标准分期给予引资人奖励。

(三)按比例认定原则。合资、合作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外投资企业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只认定外方所占比例的实际到位资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招商项目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的,按照到位资金3‰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个人所得税由被奖励人承担。

(二)引进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的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且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除对引资人按照第五条奖励标准第(一)项奖励外,每引进1个项目另行奖励2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且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除对引资人按照第五条奖励标准第(一)项奖励外,每引进1个项目另行奖励10万元。

(三)引进企业总部的奖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在沙坡头区注册并纳税或在沙坡头区域内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并纳税,且当年在沙坡头区域纳税达到2000万元(减去退免税)以上的,除对引资人按照第五条奖励标准第(一)(二)项奖励外,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

从事第一二产业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口径核计;投资第三产业形成的属固定资产的,以统计入库口径核计,属于轻资产的,以法定评估值核计。

(四)招商引资部门、乡镇的奖励。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对成绩突出的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五)其他奖励。协助我区在各大城市举办沙坡头区招商引资推介会的商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按推介规模和效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协助我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地区开展招商,提供符合沙坡头区产业转型升级和主导产业链延伸的项目线索并积极协助开展招商对接活动的个人、商会等,根据对接效果,经区政府会议研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六)特殊奖励。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奖励流程

(一)引资人须在引资项目洽谈期间,持投资者签署的认定其为该投资项目引资人的认定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第一时间到沙坡头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人初始登记手续。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确认引资人身份。

(二)引进项目落地建设后,由引资人持相关证明到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附件2),提出奖励申请。如当年1231日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时,引资人必须携带如下相关证明:

1.《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附件1);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核准、审批、备案、土地批复、规划批复、环评报告等);

3.项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进账单、购地付款凭证、设备购置凭证等能够证明购地、基建和设备资金投入的资料复印件);

5.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引资人的证明材料;

7.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引资人的奖励申请后,根据各单位和引资人提供的资料,对到位资金及引资人进行核实确认,按程序研究审批兑现奖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设立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

第八条 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沙坡头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区委、人大进行报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奖励办法自202111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112日止,有效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附件:1.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

      2.中卫市沙坡头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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