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社局、财政局、审计局:
现将《沙坡头区城乡老饭桌运营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城乡老饭桌运营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加快沙坡头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饭桌,是指由民政项目资金、各级政府或村(居)委会筹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村(居)委会具体负责的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就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城乡各类老饭桌(新建老饭桌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老饭桌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须设置4个以上的床位)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院饭桌的运营管理。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老饭桌就餐人员为年满60周岁以上有就餐意愿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经村(居)委会核准后均可到老饭桌就餐。城乡特困人员、低保户、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人优先就餐,传染病患者、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者由其监护人将餐食打包外带或由老饭桌服务人员提供送餐。
第五条 村(居)委会可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类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第六条 符合条件且有就餐意愿的老人,须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居)委会研究同意后签订就餐协议,协议书应明确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老饭桌是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餐饮膳食、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形式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老饭桌运营主体责任为在老饭桌活动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主动接受老年人的监督。
第八条 老饭桌运营管理坚持“村(居)主办、政府扶办、社会参与、互助帮办”的原则,力争实现“有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有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老饭桌的标示牌匾、有正常运营的长效机制”的目标。
第九条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每个老饭桌,包括农村互助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餐室配备1-2名公益性岗位,确保老饭桌正常运营。
第十条 老饭桌实行村(居)委会负责制并成立老年协会,由村(居)委会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老年协会共同对老饭桌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老饭桌运营管理服务人员主要承担餐饮、卫生等服务工作,由村(居)委会向本村(居)民选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老饭桌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经费使用、就餐娱乐、设备管理、人员信息台账。
第十三条 老饭桌实行公开制度,制作并悬挂公示栏,对工作人员值班表、每周食谱安排表、就餐人员每周就餐记录等进行公示。明确费用负担方式,按月向村(居)民及用餐人员公布财务开支、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就餐人员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老饭桌就餐人员一律实行现金缴费制,缴费根据村(居)老年协会对每月伙食标准进行核算后,按月或季度收取。
第十五条 就餐人员不能私自带外人来老饭桌就餐,有特殊原因需就餐者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并交纳伙食费方可用餐。
第十六条 就餐人员终止服务时,必须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终止服务协议,由老饭桌管理者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 就餐人员遇有生病等情况的,医药费用一律自理,住院期间护理工作由其亲属负责。
第十八条 就餐人员在往返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就餐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老饭桌餐厅须具备病媒生物防制措施,采购人员采购各种食材时,注意把好食材质量关,要确保食材安全、新鲜。
第二十条 老饭桌运营管理及食品安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村(居)委会具体负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民政项目资金、各级政府、村(居)委会投资建设的老饭桌,房屋、设施设备等财产及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由乡镇监督登记造册并计入村(居)委会固定资产账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居)委会要积极发动社会慈善力量向老饭桌捐资捐物,扩大老饭桌物资来源。
第二十三条 捐赠的物资,要及时入账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用于就餐人员日常就餐开支,并按月对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和老年协会要加强老饭桌资产管理,不得私自出租、出售、变卖、挪用,就餐人员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老饭桌财物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老饭桌,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老饭桌运营资金以乡镇、村(居)自筹为主,区政府予以一定补贴。以10人用餐为基点,对运营1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老饭桌、农村互助养老院配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餐点每年每个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当年新建的农村老饭桌、农村互助养老院配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餐点给予5万元运营补贴,用于水、电、暖、气以及人员工资等基础运营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老饭桌运营管理的指导,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邻里访问等形式,对老饭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不予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乡镇要加强对老饭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序运营。
第二十七条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在日常及年终对老饭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相关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在每年的12月底向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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