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坡头区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职权十类。
第四条 职能部门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工作规程、责任事项、担责方式、追责情形、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通过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沙坡头区委编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对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职权的,按照规定时限向清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清单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管理层级的;
(三)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职权: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职权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申请下放行政职权: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要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或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
(一)行政职权名称、依据、类型、责任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沙坡头区委编制机构提出申请。沙坡头区委编制机构审核后,移交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后的行政职权由职能部门呈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定。其中,申请下放行政职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并听取承接部门的意见。
对第九条所列情形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职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清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出现第六、七、八、九条所列情形而职能部门未按时申请的,沙坡头区委编制机构可以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权力清单。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由职能部门向清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清单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的;
(二)擅自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四)拒不履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所列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调整后,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沙坡头区委编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3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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