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卫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沙坡头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等文件要求,决定选取实施两年以上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定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2〕10号),起草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3〕1号),实施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信访局)
(三)《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3〕3号),起草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四)《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沙坡头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激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卫沙政规发〔2023〕2号),起草单位:区人武部
二、评估主体及组织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起草(实施)单位牵头开展评估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配合起草(实施)单位提供相应资料。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采取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网上征询、专家咨询、案卷评查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作出客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或部分内容委托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主要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评估。主要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绩效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废止。
(六)制定技术规范性。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四、评估报告要求
评估报告分为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建议三个部分。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功能作用、取得的成效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绩效性、技术规范、绩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估结论及建议,主要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如何提升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是否继续施行、修改或废止作出结论。评估报告除正文外,应附内容摘要和附件。内容摘要重点介绍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特色、评估结论(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和建议。附件包括被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征求意见的材料、调查问卷样式等。报告字体、字号等格式按照公文格式要求。
起草(实施)单位请于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资料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联系人:余 芳 联系电话:0955-8852664(传真同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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