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顺利实施,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人民政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权属、现状
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熊水村、黄套村,香山乡黄泉村,总面积约为7859.2420公顷(变电站8.2659公顷、光伏基地7850.9761公顷),现状为天然牧草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目的
拟用于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002025XS0003521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电力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的函》(宁发改能源(发展)函〔2025〕16号)
(八)《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规定,收回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管护的国有草原,在占用时,依据法律规定和管护程度,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元/亩的管护费。
七、具体要求
(一)本方案公告时间为30日,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
(四)阻碍收回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妨害公务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卫市沙坡头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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