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沙坡头区段)顺利实施,规范征地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和使用权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做好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人民政府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权属、现状
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九塘村、凯歌村、胜金村,宣和镇何营村、宣和村、旧营村、三营村、汪园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6452公顷(约309.68亩),现状为水浇地、旱耕地等。
四、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目的
拟用于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沙坡头区段)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000202400002号)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
(七)《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
(八)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占)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征收镇罗镇九塘村、凯歌村、胜金村及宣和镇宣和村、旧营村、何营村、三营村土地,水浇地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41700元/亩,旱耕地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即25020元/亩;征收宣和镇汪园村土地,水浇地按照Ⅱ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31800元/亩,旱耕地按照Ⅱ类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即1908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及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其他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收回镇罗镇九塘村、凯歌村、胜金村及宣和镇宣和村、旧营村、何营村、三营村土地,水浇地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41700元/亩,乔木林地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即29190元/亩,旱耕地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即25020元/亩;收回宣和镇汪园村土地,水浇地按照Ⅱ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31800元/亩,旱耕地按照Ⅱ类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即1908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及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其他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八、征收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被补偿人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及实际征收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征收的补偿依据。
九、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21〕7号)规定办理。
十、具体要求
(一)本方案公告时间为30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收回)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意见、建议的,可于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反馈,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决定。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沙坡头区段)相关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
(五)阻碍征收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妨害公务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由施工方负责复沟复渠复路工程。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卫市沙坡头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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