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沙坡头南岸半岛连接线工程顺利实施,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权属、现状
位于常乐镇,总面积约为7.3960公顷(110.94亩),现状为草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目的
拟用于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沙坡头南岸半岛连接线工程。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002024XS0008454号)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规定,按照300元/亩标准收回常乐镇辖区国有草原。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及其他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具体要求
(一)本方案公告时间为30日,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沙坡头南岸半岛连接线工程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安置补偿。
(四)阻碍收回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妨害公务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卫市沙坡头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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