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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1-00463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1〕83号 生成日期 2021-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现将《沙坡头区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全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沙坡头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对现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研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便于全面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拟定,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沙坡头区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沙坡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结合实际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情况,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测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做好新旧补偿标准及相邻县之间补偿标准衔接。将形成的补偿标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进行审查,并按听证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论证,同时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一)工作对象

工作对象为沙坡头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具体测算不包括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为包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具体为:一是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二是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三是林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地上定着物。

三、方法步骤

(一)工作组织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尽快推进本项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部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紧密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

1.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开展补偿标准的拟定、征询意见、衔接平衡、审查审核、听证论证、修改完善、风险评估等。

3.相关部门。发改、财政、住建、统计、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并配合开展外业调查。

(二)工作计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的各项工作,相关部门紧密做好配合工作,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成果,经市级汇总、审查、平衡后,与2021年12月中旬将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

拟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群众各方面意见,补偿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科学测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需综合考虑沙坡头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增长等因素;青苗补偿标准测算要综合考虑沙坡头区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测算数据要充分调查、合理采样、真实可靠。

五、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二)政策文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宁人大公告第33号2020年);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2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全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规程规范

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2.《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3.《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4.《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LY/T2908-2017);

5.《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LY∕T2735-2016)。

(四)协调平衡、充分衔接

沙坡头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与周边县(区)补偿标准进行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制定的补偿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

(五)定量评价、定性分析

拟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以提高成果的准确性。

六、成果要求

(一)文本成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表格成果

调查表和成果表装订成册,同时提交Excle格式电子表格。

(三)数据库成果

数据库包含补偿类别、规格、标准等。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投影与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综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 1

(二)做好技术保障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方案,规范和细化具体工作。同时,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系统讲解政策内涵、工作要点、技术难点等知识,着力解决好各地会干”和“干好”的问题。此外,要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三)配套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做好宣传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的重要意义,让政府、自然资源系统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补偿标准拟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顺利推进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统筹考虑调标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附件:1.关于成立沙坡头区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沙坡头区拟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资料清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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