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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 区人民政府印发《沙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62/2021-00025 文号 卫沙党发〔2021〕12号 生成日期 2021-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委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群团工作委员会: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卫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卫市沙坡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处级领导干部包乡镇行政村联系人,同时也是相关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人。


第二章 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议每半年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党委要明确1名常委(委员)、乡镇要明确党委副书记分管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与干部考核任用挂钩,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八条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

(五)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和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

(八)统筹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建设,设立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村(社区)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九)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建立健全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区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研究批复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并监督落实;

(七)研究制定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党组)成员班子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本单位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监管人员;

(五)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方面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第十三条 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及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和本级党委(党组)安全生产方面批示、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排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监督落实;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监督落实;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执法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七)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八)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区安委会、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扣分制度和奖惩机制,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委、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六)根据委、区政府安排,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

(七)必要时,协调解放军驻卫部队和武警中卫支队,参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承办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九)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负责沙坡头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设在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各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中卫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主要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委、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镇党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与干部考核任用挂钩,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

)建立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村(社区)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对事故涉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开展事故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审查调查,对涉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委组织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在专业人才配备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优先支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相关政策。

(二)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行政机关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绩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相联系的奖励惩处机制。加大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干部的提拔使用和表彰奖励力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列入党政机关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指导新闻媒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刊播经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审定的沙坡头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加强新闻记者职业教育,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报道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为文明城市、单位、村镇、校园的考核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按照沙坡头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及时研究审核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机构、执法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对相关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确保职能明确,人员编制满足监管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二)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合理界定和理顺直各部门、各部门与乡镇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关系。负责督促、指导、监督各乡镇直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各类宗教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沙坡头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防火、电器使用、危房修缮、文物保护等工作的安全检查。

(二)负责各类宗教活动的审批、安全审查,督促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制订并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制订详细、周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利用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讲经布道和宗教活动等机会,向信教群众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遇险自救的能力,努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和生命财产损失。

(四)协助住房城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筑物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委政法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治暨平安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二)认真开展铁路护路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及时监测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网络舆情,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联合区公安分局及时管控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网络谣言及违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批复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事故隐患治理有关的项目,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工业产业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钢铁等进行关闭退出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沙坡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承担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煤制燃料、炼油、燃料乙醇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职责负责电力(含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增量配电网)、石油、天然气以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新型能源等能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沙坡头区油气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并及时通报告知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幼儿园、课外辅导学校(班)、音乐、舞蹈等特色培训学校(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二)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三)督促建立完善校车安全责任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六)组织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沙坡头区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惠民、科技富民强县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负责指导钢铁、有色、建材、稀土、贵金属物、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质燃料和燃料乙醇)、装备制造业、轻工、纺织、食品加工、医药及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制造以及移动、联通、电信通信领域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业类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沙坡头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组织技术改造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指导、督促商贸流通服务业(含商场、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拍卖、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商品现货市场、内资直销、成品油流通和零售经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超、餐饮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仓储等商务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商贸、流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沙坡头区投资主体(不包括个人)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农产品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汽车、报废汽车非法场所。

十二负责或参与组织工业系统商贸流通服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殡葬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减少在森林草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负责沙坡头区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等工作。

)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依法受理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参与沙坡头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沙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执法装备、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应急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二)每年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

(三)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督促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指导、督促企业实施;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工作考核中,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收入和任免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参与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新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安全风险评估专项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和选择的发展方向用地是否存在重大地质、洪涝等灾害隐患;重大项目、设施选址布局是否存在重大地质、生化等灾害隐患;各类危险物品储存仓库、生产企业、易燃、易爆管线的布局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合规;规划的城市水源地、避难场所、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等。

(二)负责对公益设施内的主干道、跨区域道路交通工程、主干道路与铁路交叉的立交工程规划的安全审查。

(三)负责沙坡头区矿产资源开发、使用、地质勘探、土地开发测绘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配合市局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做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四)负责沙坡头区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预报和治理、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负责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指导、监督有林风景区(点)、草原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草原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等工作;负责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信息。

(八)承担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九)配合市直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区域、公共绿地、林地保护利用、湿地保护、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植树造林、生态移民迁出区、森林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业工程项目、苗圃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承担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地下管线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新建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三)负责建筑施工工地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配合市直部门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安全管理,配合市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参与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沙坡头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统筹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统筹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

(八)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管理沙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沙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负责组织或参与住建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列养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列养公路养护的安全管理;负责辖区内列养公路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排除。

十二配合市直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行业及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按照职责开展公路、桥梁、铁路干线、水路(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四)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铁路干线建设、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沙坡头区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七配合市直部门抓好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配合市直部门抓好湿地湖泊和旅游区水上安全、水运码头、营运船舶、船员、汽车维修、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水利设施、河道黄河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市局负责管理及其岸线和下属企(事)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对大坝、水库、湖泊、干渠、干沟、滩涂、蓄滞洪区、农村饮水及扬水工程、供水设施建设、城市外供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相关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沙坡头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湖泊、水库超警戒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乡镇、相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各项工作。

(三)负责重点水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水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负责沙坡头区河道、季节性河道、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负责病险水库淤地坝(塘坝)除险加固工作。

)指导、监督水利系统和下属单位(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沙坡头区水害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农(含米、面、油等农产品加工)、牧、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生产、沼气、养殖种植、休闲农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安全生产,加强对农产品初加工基础设施安全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养殖业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畜牧、水产品生产加工、渔业基本建设、渔业船舶、渔机、网具、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畜禽、畜禽定点屠宰、兽医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屠宰行业、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负责沙坡头区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做好渔船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做好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船员证等证书核发工作;负责编制渔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负责沙坡头区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做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做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做好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制造维修网点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农牧渔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广播电视(影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沙坡头区重大旅游节庆活动、乡村旅游及基础设施和游乐项目、度假村、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营业性演出、网吧、歌舞厅、影视、体育场(所)、印刷、音像市场及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乡村旅游景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开展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文艺晚会、大型体育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依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督促沙坡头区乡村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广播电视(影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负责沙坡头区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有关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在设立前进行安全审核;加强对星级饭店、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建设项目(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除外)的安全指导工作和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开展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受理旅游安全投诉,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参与本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卫生健康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负责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及医用氧气、实验室、化验室、医疗放射物、实验生物和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沙坡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沙坡头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沙坡头区政府对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监测。

)负责沙坡头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配合市直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配合市直部门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中卫工业园区以外的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除外)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沙坡头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沙坡头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沙坡头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沙坡头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沙坡头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除外)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和预测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十配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调度使用。

(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十)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和沙坡头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审计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统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和月度指标监测体系,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扶贫开发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生态移民、劳务移民、教育移民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移民搬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培训、扶贫开发交流合作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画廊、招牌、橱窗报亭话亭、营业摊点、商品展销、书画展览、杂耍卖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景观水域、公共避难场所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路灯、景观照明、夜景装饰、广场、公园、公厕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实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和审批工作。

(三)负责督促、指导安装单位完善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组织沙坡头区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参与所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负责执法车辆、环卫车辆及各类执法仪器设备和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

建立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区群团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组织开展广大职工人民群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组织有关工会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应急处置规程,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创建工作内容,增强广大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隐患。

第四十三条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气象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指导沙坡头区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沙坡头区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监督指导有防雷资质单位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负责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放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沙坡头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气象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及处理工作参加沙坡头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配合市局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负责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负责沙坡头区废弃危险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环境监测、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三)负责沙坡头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物、污染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局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沙坡头区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及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环境事故隐患。

(五)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做好后续环境问题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消防法》的实施工作。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五)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第四十七条其他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十八条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纠正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七)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八)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

(九)自觉服从沙坡头区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派出机构、二级及以下单位等)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六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五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安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安全设施和场所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设施和场所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安委会明确,并责令限期或停产予以整改,实行挂牌督办。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四条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区安委会及时进行挂牌督办收到督办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建立隐患整改执法制度。对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安委办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受阻的,要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管理公安、住建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将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委、人民政府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完善事故隐患查治督办制。党政领导应当督促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查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党政领导应当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五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述职制度,每年年终,各党政领导干部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述职内容进行述职。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向委、人民政府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专题书面述职,并抄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应向委、人民政府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专题书面述职,并抄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委领导约谈有关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由人民政府领导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执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和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定期公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黑名单,并向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通报。要坚决排除、自觉抵制各类对正常执法活动的干预。

第六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示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未能有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七)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落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经费投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

(二)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六十五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六十六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党政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部门继续履行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20161220印发的《沙坡头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卫沙政发〔201610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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